Re: [問題] 紅單申訴(違停)

作者: tonybbbb (東方行B)   2020-06-18 18:03:36
你要看違規點是否為人行道或退縮地?
不論是否私人與否
人行道能不能停車有兩個條件
該處有無設立禁止告示
若有就是違規
若無則停車方式有無妨礙行人通行
至少要留一條路給人走 不然還是違規的
但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
騎樓也是人行道
那麼退縮地就是一個模糊地帶的空間
因為法規上並沒有規定退縮地不可停車或行駛
退縮地的特徵就看起來也不像人行道但又很像柏油路那種
當然昨天警察有打電話回應有關法令
確實退縮地停車或行駛是沒罰則
就像高雄火車站有一處告示有寫禁止人行道、騎樓跟退縮地停車
問題在於違規退縮地停車 沒有法源依據當然也開不了
至於臨時停車的法規如下:{}()表示是我目前實際遇到的狀況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計程車、公車、消防車為屬於臨時需要,因此不論有無進行上下車/貨都不可,其餘車種
停車格為須三分鐘證明}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
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上下車/貨除外,但若有造成他人得被迫違規行駛者仍可
舉發,如學校有公告指定時間者除外)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
消防栓之前停車。
*若紅線停車卸貨雖排除,但若在消防栓前停車仍可舉發,因消防栓屬於隨時需求。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紅線狀況比照一款/但紅線內之水溝明顯與
道路不同情況下,停於水溝則無法舉發,除非水溝與紅線是同區域)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如未畫線停車但旁邊有雙黃線或快車道等造
成得被迫違規行駛下)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除消防車、計程車及公車為臨時性可立即舉發,其餘為須三分鐘證明)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路人或腳踏車於該車前後蒐證證明)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不論有無上下車/貨者一律舉發}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
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
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目前這邊有弄一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基本版
我前陣子無聊去把整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看過後
其實若民眾可以舉發的條例 只有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可以
其餘那種如酒測或電動滑板車等情況
民眾了解而還是得需要由警察處理的就是交由警察處理
作者: goto   2020-06-18 20:31:00
作者: wuliou (wuliou)   2020-06-18 20:56:00
詳細推
作者: elhazard01 (風之翼)   2020-06-19 07:23:00
法定退縮空地開罰與否權責在地方政府 如桃園 高雄均為禁止 要查地方自治條例而非交通法規
作者: tonybbbb (東方行B)   2020-06-19 10:04:00
高雄的確定退縮地不罰 警察已回電告知
作者: elhazard01 (風之翼)   2020-06-19 12:27:00
https://reurl.cc/20O1v9 高雄市政府規定 非警察說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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