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個問題
如果騎樓的本身可通行寬度很小,大概只比一台G4在長個50CM上下
但這條通路並沒有被設定為不可停機車的騎樓
那這樣如果今天有一台機車用垂直道路通行方向的方式停車
留下來的騎樓前後通行距離連60CM都不到時
可以用56條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來檢舉開罰嗎?亦或是應該用其他條?
如果這個行為確實違規的話
檢舉有需要付上比例尺 以證明顯有妨礙其他行人通行?
還是被檢舉的機車本身就可以當成比例尺了?
(一台125的機車 平均大概長170-200CM吧,
對比騎樓寬就能用肉眼分辨剩下來的通行距離大概剩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