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有點久沒發文的)西濱惡靈戰警。
在談論機車是否危險之前,我們首先需要先釐清一些概念,尤其是風險(Risiko)與危險(Gefahr)。
從法律上來看,危險的概念是架構在線性因果關係上,對於法益的損害來自於一個確切可得的原因;
而風險係來自於多種原因交錯而成,無法預先得知什麼是導致損害的確切行為。
所以,有別於危險,風險的概念預設了無法確切認識對於損害發生的因果關係,也無法在危害發生前就預測責任歸屬。
(例如:騎機車這件事,我認為本身無法被定義為對駕駛「危險」。「騎機車」此行為,無法直接對駕駛者的傷害產生直接、獨立的因果連結。除非百分之百確定機車在被駕駛時會自爆傷人。)
機車對駕.駛.者.的風險,在從統計中幾乎可以是確定的:較高的事故駕駛致死率、不當操作下對駕駛的傷害等。
儘管如此,在認識到危險與風險的概念不同下,且損害發生時通常另有責任歸屬。我們難以斷定:「騎乘機車對駕駛者具有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