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實經過:
我方是機車,對方是汽車
我方行駛在機車優先道直行搶黃燈,而事後調閱路口監視器後,我方是在紅燈後過路口。
對方在對向內快車道準備左轉,而也是在變換號誌時左轉,而發生擦撞,我方機車車頭撞
擊對方副駕駛車門部位。
該路口並無左轉燈號誌。
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是
第一格是我方違反號誌管制
第二格對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我方有受傷,驗傷後為下巴撕裂傷,右手手腕骨折,牙齒斷裂,財物損失方面為我方機車
全損 。
對方無受傷,車損為副駕駛坐車門凹陷。
有報警,事後有做筆錄,但我方對車禍發生過程毫無記憶。
想請問的問題是
1.對方保險公司自認零肇責而不願賠償,請問通常這類型車禍會有肇責10比0的情形嗎?
2.此時建議申請車禍鑑定表嗎,當初做筆錄時我方對於車禍的發生完全沒有印象直到至今
,因此唯一的證據是對方的筆錄以及路口監視器,我方對車禍過程的失憶會影響車禍鑑定
表的認定嗎?
3.我方所能主張有利於己方的論點目前有想到
(1)轉彎車禮讓直行車
(2)對方亦於紅燈始左轉(請問這種情形會因為對方已先到達路口等待而有所不同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