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早上
我從建國長安路口上橋 ( 機車道 )
下橋後我直接左轉 所以被開了一張罰單
原因是 「未依規定兩段式待轉」
當時我提供「行照」和「駕照」給警察
被開完單之後
就直接騎著車走了
(警察跑去開另一個人單 且我已被警察拖了10幾分鐘 導致我上班遲到... )
到公司後我再次看了一下罰單
上面的車主資料跟車牌 根本就不是我
遇到這樣有爭議的罰單
我立刻打電話到1999要求撤銷
到了今天早上卻收到交通大隊寄來的更正通知單 ?!
如果當時我沒有騎車 只因為警察輸入資料錯誤
所以我被開了單 這樣子合理嗎?!
有爭議的罰單為什麼還要我們認帳?!
當時都有提供「行照」和「駕照」了!
為何不能確認清楚才開出罰單?!
另外,這個路口非常的詭異
下橋跟平面道路紅燈轉綠燈的時間是一樣的
需要等平面道路紅燈之後 才會有下橋右轉的燈號
且下橋有牌子特別標示「下橋直行燈號禁止右轉」
但這樣又要求我們下橋的機車要待轉?!
這時候我們到底應該要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花冤枉錢被開單?!
還是為了不要花錢所以停在下橋處被後面的車追撞?!
亦又或者是直接往待轉區衝過去 讓平面道路的直行車追撞?!
( 常走這邊的人應該都之後下橋這邊機車跟汽車是混在一起的
而且車速普遍都很快 開車的人也都很急
年關到了! 不管合不合理 警察都會說
你違規是事實 需要開單罰錢
但 警察先生
你開的罰單有爭議 你做錯事是事實
你是否也需要被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