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流動式照相是否需要立牌?(100m內)

作者: et22639643 (使用年限)   2018-01-03 00:19:04
【裁判字號】 106,交,72
【裁判日期】 10606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72號
原   告 方天中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
訴訟代理人 黃萍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2月17日北
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第22-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
伍佰參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略)
二、事實概要:(略)
三、原告主張:(一)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2條關於逕行舉發,並未
規定警方可免附違規採證之照片與影片,況員警皆有配掛錄
影設備,不能單以逕行舉發侵害人權,應提出明確違規照片
及影片為證。(二)伊至被告處審視蒐證影片,並未有闖紅燈情
景,舉發員警是在系爭汽車通過之際,才向前攔查,而駕駛
當時無反應時間,也未看到警方,也未見警方攔停時開啟警
用車輛之警示燈號,員警乃是躲在路邊再衝出舉發,違反內
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有關
攔停舉發之規定,且當時夜間昏暗,駕駛難辨,員警乃故意
陷駕駛人違規而開單,應屬毒樹果實,禁止使用其衍生證據
。(三)員警攔查地點並非在系爭路口,而是距路口約200 公尺
處之同段253 號前道路等語。並聲明:原處分一、二均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略)
五、本院之判斷:
(一)(略)
(二)經查:
1.(略)
2.(略)
3.(略)
4.(略)
5.至於原告雖主張舉發員警攔停當時未開啟巡邏警車上之
警示燈,違反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
導作業注意事項(下稱稽查注意事項)規定,屬毒樹果
實,不得採為證據云云。而按稽查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
第2款第1目、第2目固規定:「1.擔服交通稽查勤務應
穿著制服,不得於『隱密處』突然衝出攔檢車輛。2.『
攔停違規車輛』或『夜間實施規劃性交通稽查』,巡邏
汽車應開啟警示燈。」等語明確,且依內政部警政署92
年12月31日警署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略謂:「於夜
間實施攔停違規車輛時始開啟警示燈,惟如夜間實施規
劃性之交通稽查勤務,勤務時間則應全程開啟警示燈,
基於白天陽光視線之折射反應及警車停放位置亦顯而易
見,故員警於白天執行一般交通稽查勤務並無須全程開
啟警示燈。」由此可知,警員於攔停違規車輛之際或夜
間實施規劃性交通稽查勤務時,始應開啟警示燈,其目
的無非係在於促使違規行為人能在合理時間與環境條件
下,知悉警方攔停違規取締或夜間實施規劃性交通稽查
之舉,得以適當回應警方之攔檢稽查,並非劃定違規行
為之違法性或責任界限,只要警車警示燈未開啟,原違
規行為之違法性或有責性即告消滅,並因而免受道交處
罰條例之裁罰。尤其,駕駛人駕駛車輛,依道交處罰條
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本有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
令執行指揮交通的義務,依同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該條例規定之行為者,更有
義務聽從交通勤務警察制止違法行為或攔停稽查之指揮
的義務,交通勤務警察也依此及同條例第7條第1項之授
權,有權限執行攔停稽查取締舉發之任務,並對外作成
攔停違規車輛之行為,汽車駕駛人行車之行動自由,在
此法定要件下,即依法受到限制。至於稽查注意事項前
開關於攔檢方式之規定,核僅屬內政部警政署對各級警
察機關在執行攔檢程序,依法限制汽車駕駛人行動自由
時,能一併注意讓違規行為人得有合理注意反應之環境
,所設之統一處理準則,以避免個案中部分警察機關未
及注意令汽車駕駛人得有合理注意反應之條件,卻突然
作出攔檢指揮,令汽車駕駛人難以回應並配合警方攔檢
。換言之,此等行政程序之進行,若有其他攔檢執法措
施與環境條件配合,足以令受攔檢駕駛人合理注意到警
方攔檢行為並得期待其安全反應接受攔檢者,縱使攔檢
警察未按稽查注意事項開啟警車之警示燈,其攔停稽查
行為仍屬依道交處罰條例前開規定合法限制汽車駕駛人
行動自由之道交管理事件值勤措施,受攔檢駕駛人仍有
接受配合警方停車接受稽查取締之義務,其拒絕接受攔
檢而逃逸者,仍屬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之違
法有責行為,且同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亦容許交通
勤務警察對此採逕行舉發方式舉發,自不因警方未開啟
警車警示燈,即一概認定攔停程序違法,並免除汽車駕
駛人之違規逃逸責任。經查,本件舉發員警戴毓中見系
爭汽車闖紅燈迴轉,即將機車停放路旁,由道路旁走到
系爭路口前方50至60公尺處之快車道旁,高舉閃光指揮
棒示意系爭汽車停車接受攔檢,其雖未經停放路旁之警
用機車上警示燈開啟,但並非由隱密處突然衝出攔檢,
且已藉由閃光指揮棒之指揮及彼此間所留數十公尺之距
離,令系爭汽車駕駛人得以合理注意到警方攔檢之舉而
得安全反應接受攔檢,再由前述勘驗錄影可知,系爭汽
車駕駛不僅應已注意到警方攔檢行為,更進而在行近警
方前,加速駛離,更顯見系爭汽車駕駛乃在注意到警方
攔檢措施後,故意拒絕接受停車稽查而逃逸。是故,縱
使員警未開啟警用機車上之警示燈,亦不影響本件系爭
汽車駕駛人之違法有責性,也不影響舉發員警得依道交
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逕以系爭汽車車主即原告為通
知對象,而逕行舉發之合法性。是原告此部分對舉發取
證程序之指摘,並無所據,難認足以影響舉發與前開員
警證言或錄影紀錄之證據適格性,也不足動搖逕行舉發
或原處分之合法性,併此敘明。
6.(略)
7.(略)
六、(略)
七、(略)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 引述《askaa ((小布~))》之銘言:
: 今天收到罰單惹,56km超速16km 罰單1200
: 因為真的很不平衡我自認為真的騎的不快還被拍照,且我真的完全沒有看到警車
: 所以上網查詢這邊交通事故A1 A2的發生件數
: 106年 A1 0件 A2 6件 且A2在106年五月後就完全沒有任何事故發生
: 嘎的這跟當場開單跟我講的警察最近車禍很多說法完全不同阿~~~~~完全就是年底搶錢阿
: 我剛還直接打電話去內湖分局詢問員警,得到回覆是
: 1. 警車沒開巡邏燈 合法
: 2. 流動性拍照但是沒有立流動排 合法 (因為前面有跟黃色的有寫"常")
: 3. 但是如果是真為市民著想 為何不開勸導單而是要躲起來拍照?? 就呵呵 帶過了
: 然後他跟我說 你可以去申訴 但是一定不會過....但我還是先投申訴表惹
: 再次提醒鄉民 假日 年底 一定要多加小心
: PS 剛員警也直接跟我說 民權大橋上橋也常有 大家要多留意荷包
: 小心騎車 安全第一
: 增加以下答辯方式給鄉民參考
: 1.法規說明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 ans 此員警沒有這樣做 他將車停在最不明顯的位置並且躲在車內執行勤務
: 2.確認此員警當天是否有出勤紀錄 (請提供出勤登記做查詢)
作者: TokyoHard (東京難)   2018-01-03 00:20:00
530是車馬費嗎?XD
作者: yuxiang (Vincent)   2018-01-03 02:10:00
...小弟有點笨....所以最後是罰單照樣繳然後要負擔830訴訟費然後再賠警方530?
作者: ClawRage (猛爪Claw)   2018-01-03 07:42:00
作者: d78965 (囧龍)   2018-01-03 08:30:00
2樓:是。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8-01-03 10:42:00
黃字部分解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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