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後初判表出來對方搞消失可以告毀損嗎

作者: et22639643 (使用年限)   2017-12-23 08:36:19
刑法第12條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內各章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過失犯不罰
刑法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般毀損最常引用的法條,刑352、353分別指文書及建築物、礦坑、船艦
以上,因為毀損罪章各條均未特別規定過失犯罰責,故因過失而毀損他人之物者不罰
過失如何認定就不說了,會扯太遠
以這件案件來看,計程車司機與原Po於道路發生車禍,因過失而有造成原Po財損
若據此即提出毀損告訴,於法理而言勢必因「構成要件不符」而為不起訴處分(因毀損不處罰過失犯)
個人認為較為可行的做法有以下:
一、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論相對人有否到場、或到場後做成和解與否,調解委員會均會做成紀錄,具有與契約相當之法律效力,如於委員會調解成功而事後反悔拒不賠償,可依調解紀錄等相關卷資向民事庭申請支付命令
二、自行打訴狀,檢附事故登記聯單、初判表、維修紀錄等足以證明因車禍而有損失之相關證明,逕向「相對人」戶籍之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及同法191-2條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引述《M1006 (M1006)》之銘言:
: 之前我車禍 計程車無敵大迴轉
: 我就撞上他的車門 然後我機車就倒了
: 車殼也鬆脫了 擾流板也斷了
: 當時現場他有報警 原本想說他會用保險解決
: 但是隔一陣子 拿初判表後看了一下
: 我是尚未發現肇因
: 他是轉彎時疏於注意後方車輛
: 這樣肇責應該很明確了
: 我就要他賠1000 他就說了一堆垃圾話 然後說只願意賠600
: 怎麼可能 總之之後談成700 但是也沒約什麼時候和解 只說今年之前
: 昨天我自己拆開車殼要重鎖
: 拆開才發現車殼卡榫斷掉兩根
: 這樣絕對不只700就可以解決
: 然後我跟他聯絡 才發現他把我line封鎖 電話拒接
: 連700都不想賠 那就只好賠5000吧
: 這種避不見面的可以去派出所報毀損嗎?
作者: bananatruck (lun)   2017-12-23 09:23:00
管轄法院要看,不一定是要以原就被,本件是因侵權行為涉訟,故當然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特別管轄權向侵權行為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以近的方便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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