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相同,連結內有警方錄製的影片和裁決書回函照片
http://fall-cicada.blogspot.tw/2016/03/blog-post_19.html
我想請問申訴的方式和這樣開單是否不合理?
如影片證據所證實,其實騎士在便利商店旁邊,車子是發動狀態,用手機查閱地圖。
這個警察就跑過來說你違法了,而且他長期專門在這路口搞這種開單,不是在紅綠燈旁邊
抓真正騎車過來或開車過來等紅燈時弄手機的,乖乖靠在路邊查手機地圖的反而是他的業
績來源。這條法律有很大的問題。
這實在有夠漚!本來就為了怕被罰而停在路邊看地圖,卻反而被罰!
我多次抗辯,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得到的回覆卻是「即使開單有疏失,但你一樣要繳交
罰款。因為你違規屬實,警察的濫用權利與否不是我們能懲罰或取消本罰單的原因」
這是我翻譯他的官樣回覆得到的結論
「因交通違規舉發執行係屬警察機關職權範圍,除其行使舉發之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
或濫用權利之情形,本處僅得依法作有限之裁處,本案前既經原舉發機關重新審查後表示
違規屬實,故應仍依規定裁處…」
令人懷疑是我們的行政救濟程序到底有沒有用?這樣的邏輯就等同,只要警察開單,不管
法律是否有問題或他的開單行為是否有瑕疵,你申訴都沒用。
請問我應該怎麼上訴呢?要我們上法院當然沒問題,只是有無類似的上法院經驗可以分享
,該怎麼說。我是要強調警察開單的方式有瑕疵,還是這個法律本意良善,但執行起來根
本是惡法,只罰到安全的用路人,但騎車或開車玩手機傳簡訊的卻完全罰不到?
哪一種在法院上勝率比較大?
這裡我提供最後一次的申訴回覆內容。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