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腳踏車前後沒有裝燈所要面對的刑期?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4-08-14 22:52:36
你老爸唬你的,這大概也是為你好吧。
「被抓到或是出車禍的時候,將面臨嚴重的刑期。」
※先來討論被抓到,這應該是指被警察開單……會考慮的主要有兩部法規,
道交條例跟道交安全規則,我只節錄跟腳踏車有關的部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
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
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上頭說的「依規定」就要去看道交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9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
良好與完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8條:
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這裡要特別注意以前的128條是「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
行駛應開啟燈光。」 也就是說有裝才要開沒裝的話只要保持反光裝置功能完好就
好了,但新的128條只強調應開啟燈光,這有課予慢車駕駛裝設燈光與開啟義務的
意思。
綜合起來就是白天你沒有反光片之類的東西可能收到180的紅單,晚上如果被看到
沒有開燈的話也可以開一張300-600的紅單。
※萬一晚上不幸出車禍,沒有開燈先開你一張300-600元的罰單,然後再根據肇事
責任計算誰該負多少責任,印象中曾經有牛車晚上沒有裝反光裝置也沒有開燈,
機車騎士撞上去掛掉後牛車駕駛要負過失致死的責任, 牛車跟腳踏車在法規上同
屬慢車,這案例是可以參考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0403/3367276/
http://preview.tinyurl.com/opdcbba
騎單車沒開燈 婦肇事判拘役
這事件發生時應該還是舊規定「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駛
應開啟燈光。」現在法規修改成慢車在夜間有裝設並開啟燈光的義務,如果沒裝沒開
就可能會像新聞中被認定有肇事責任,不過倒也不是沒裝就一定會怎樣……比方說這
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
四、被告之辯護人以本件車禍,告訴人騎乘腳踏車,並未開啟燈光,亦屬與有過失等
詞置辯。惟按,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8 條固定有明文。惟參諸94年12月28日修正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
73條第1 項第5 款之立法理由中稱:「慢車不一定有燈光設備,故第五款增設其要件
。」等語可知:慢車駕駛人僅有在有燈光設備之情況下,始負於夜間行駛時應開啟燈
光之義務。準此,再參以腳踏車係屬慢車,而慢車除設置燈光者外,其夜間行車之基
本安全設備,僅以「反光裝置」為已足,此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 條、第119 條
第1 項規定「慢車不得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
之良好與完整」至明。經查,本案告訴人所騎乘之腳踏車後方,已裝設有反光裝置,
此觀諸卷附之照片至明(見警卷第13頁照片編號5 、第14頁照片編號9 ),故告訴人
所騎乘之腳踏車,雖無裝設燈光及於夜間開啟,然既已裝設「反光裝置」之基本安全
設備,其行車核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違,從而辯護人主張告訴人有前揭行車過失云
云,自無足採。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簡單來說如果你沒有車燈至少也得有足夠的反光裝置,只是要記得法規設計上已經傾
向課予慢車駕駛裝設車燈與開啟的義務,我引的這案子法官是去翻立法理由來認定並
解釋為慢車也可以不裝燈,但沒人敢保證每一個法官都是這樣想的……
這裡比較嚴重的是主要是刑事問題,受傷就是過失傷害;死亡就是過失致死,最糟的
情況就是你被撞死了對方免責,或是對方摔死了你自己也受傷還要負過失致死的刑責
,會說"摔死"是因為台灣的道路設計是盡量把原本屬於快車的機車趕去跟慢車搶路,
所以慢車跟機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相對會比較高,"機慢車優先道"算是非常傑出的黑
色幽默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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