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戴維斯聲明自清「只想抱女兒」 衝突畫面

作者: powderzhon (半夜12點的4000M)   2024-04-13 10:23:34
https://i.imgur.com/VxCdZgx.jpg
所謂「家庭暴力罪」,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規定如果對屬於家庭成員的人,犯刑法的罪
名(例如傷害、恐嚇、毀損、偽造文書等等均屬之)。但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沒有刑罰的
規定(就是沒有對哪個行為要判處多少刑罰的明文規定,其實也不用,因為刑法都規定了
,不用疊床架屋),所以如果對家庭成員犯刑法之罪,刑度上直接回到刑法該罪的法定刑
論處就好。
例如傷害父母被起訴的話,法院分案的時候案由欄會分成「家暴傷害」,最後如果認定有
罪,雖然是家暴傷害罪,但只論處刑法上的傷害罪而已,主文也只會諭知OOO犯傷害罪。
但性質上仍然屬於家庭暴力罪。
有些人會問那這樣家庭暴力罪實益在哪,其實家暴法有很多其他的行政規定,例如通報、
或是法官、檢察官都可以諭知一些行為人被禁止做的事情。
這件依照新聞報導,戴維斯違反保護令罪被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所謂「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指的是如果一個人以一個行為觸犯很多罪名,例如假設某A知道保護令規定不能對某B
實施家庭暴力、但某A仍然選擇毆打某B,這樣某A揮拳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傷害罪
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後,宣告刑到時候
只會宣告一個傷害罪(但實際上違反保護令罪仍然成罪,只是在宣告刑的時候,從一重宣
告,不代表違反保護令罪不成罪),(違反保護令罪是家暴法第61條的獨立刑罰規定,跟
傷害罪完全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
金:
但這件據報導,因為戴維斯確實不知道保護令內容,所以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簡單
來說就是沒有起訴到違反保護令罪的部分,但是仍然有起訴(家暴)傷害罪。最後法院判
決認定戴維斯成立傷害罪,而性質上就是家暴傷害罪,只是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沒有刑罰
規定,所以最後主文內只會宣告「戴維斯犯傷害罪」,但理由欄會敘明戴維斯成立家暴傷
害罪。
作者: NanashiMumei (七詩ムメイ)   2024-04-13 10:49:00
法律人專玩文字==
作者: pineapple238 (高雄大晴天)   2024-04-13 11:17:00
作者: NanashiMumei (七詩ムメイ)   2024-04-13 11:37:00
以Q的職業性質,也許可能沒看到?窩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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