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法官裁定攻城獅補繳12萬裁判費

作者: hank811020 (小哲)   2023-12-31 19:36:11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4日
原告:攻城獅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林秉聖
被告:台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法官裁定有寫出原告(攻城獅)的起訴聲明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㈠先位聲明:
⒈確認被告林秉聖與被告台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台新育樂公司)間之球員聘任
關係不存在
⒉確認被告林秉聖與原告間之球員聘任關係存在
㈡備位聲明:
⒈被告林秉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9,2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林秉聖與被告台新育樂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至少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再備位聲明:
⒈被告林秉聖應給付原告2,769,2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林秉聖應給付原告至少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台新育樂公司應給付原告至少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前2項所命給付,於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同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核屬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資料來源: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輸入「林秉聖」就可以查到法官的裁定書
作者: NanashiMumei (七詩ムメイ)   2023-12-31 19:39:00
沒更新進度這篇是法院判定攻城獅打官司要繳的錢
作者: wilson920610 (Lulala69)   2023-12-31 19:41:00
我沒讀書 有人告訴我到底誰要給誰
作者: NanashiMumei (七詩ムメイ)   2023-12-31 19:42:00
這篇有攻城獅的訴訟內容然後法院依訴訟內容決定裁判費官司開始了沒 不知道4
作者: banana831021 (zigma)   2023-12-31 20:04:00
我獅5連勝 猴子7連敗 有夠舒服
作者: jokerlin7026 (rexlin7788)   2023-12-31 20:40:00
猴子可惜了,去獅子當替補成績絕對不會差現在這種成績還想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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