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邵之雋FB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3-12-16 13:31:54
說球監其實是轉學生需具有報名學校學籍一年
大概就是你搬家然後因搬離原選區在新選區未符合設籍滿期
導致你沒辦法登記為候選人或投票
然後出來說剝奪你選舉與被選舉權
應該不要設限,大概四醬子
隨便找了一下110 年度的規則(基本上學生團體類體育競賽幾乎都有類似規定):
陸、球員資格
一、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曾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籃球聯賽之轉學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須具有就讀學
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二)年齡:民國 94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惟涉及本條第四項者,不在此限。
二、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使得參賽:
(一)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之學生。
(二)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之學生。
(三)已報請行政主管機關並獲核准學校停招、停辦之學生。
(四)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所屬機關函報教育部體育署同
意備查之學生;其解散之球隊,以新學年度起 3 年內不得組隊報名參加。
112學年度的規則:
第 7 條 球員資格
一、年齡:民國 96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曾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籃球聯賽之
轉學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須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三、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惟涉及本條第六款者,不在此限。
四、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籍不受限制,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使得參
賽:
(一)依法規規定,輔導轉學之學生。
(二)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之學生。
(三)已報請行政主管機關並獲核准學校停招、停辦之學生。
(四)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所屬機關函報教育部體育
署同意備查之學生;其解散之運動代表隊,以新學年度起 3 年內不得組隊
報名參加。
(五)經報名甲級資格賽,於資格賽階段從未登錄之學生。
五、參賽學校應自行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狀況及認定性別,可參加劇
比對一下112比110還放寬報名但未登錄的學生也不受學籍限制
所以黑道吸收?
你如果舉證的出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審
沒過大家再來看是審的問題還是個案不符合
但是今天是報名前就知道球員資格限制也沒多複雜,
但你也沒打算申請例外許可就直接報名闖關然後因為"失誤"而報名過關
在比賽前被攔下說太荒唐?
推文講釋憲的
臺北市政府不需要有人申請登記
本其職權認為結婚登記適用憲法有疑義就可以直接申請釋憲
依據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只有人民法人政黨才是需要有確定終局裁判方可提起....
※ 引述《Pash97143 (四葉天下第一)》之銘言:
: 其實這跟應該要算是兩個議題吧?
: HBL體制有沒有問題? 當然有啊
基本上這個學籍限制不是HBL所獨有發明....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一樣有: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為
限。
: 這位Y同學是否違反了現行規定? 當然也是有
: 如果這次因為認為Y同學受到了惡法對待,因而要開特例讓其上場,
: 那對其他隊伍來說也是不公平,別的學校可能也有轉學生沒報名啊!
: 我不知道今天邵先生原先是否知道轉學有球監的規定,
: 如果原先不知道,那我只能說這是教練的失職,教練沒熟讀規章是完全不應該的;
: 假如原先就知道這個規定,那我只能說是玩火玩失敗了,讓其他小朋友一起作陪了。
: 想要衝撞一個不完善的體制是好事,但不應該是在自己試圖專漏洞失敗後再來大喊不公,
: 你大可在學期剛開始就提出訴求,現在只會人覺得是想用公眾輿論,來讓自己無視規則。
: 再者,我相信開南國中應該是有良好的教育師資環境吧,才會讓教練願意帶Y同學過來,
: 因此我相信做為一名「學生」球員的Y同學,受教權應該還是會有保障吧?
: 還是說當初轉學只是為了讓他打球而已,遠離幫派不是重點?
: 那這樣應該也不符合所謂的防止青年和學生運動員惡性挖角轉籍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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