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假球到底能判多重?

作者: Asuero (阿龍)   2023-12-01 16:59:41
雖然在台籃板發這文還是怪怪的,但既然是你本文的主旨那就回一下好了。
不管你喜歡還是不喜歡,法院判決實務上其實比較像計算機,也不若一般人想像的黑箱。
例如某罪3-10年,量刑實務會用3年當作起始點開始操作。至於為什麼用最低開始? 有幾
個主要理由:
一是司法慣例(這是幾十年累積下來的操作,你如果要標新立異重判可以,但被告也可以
上訴,而且有些人重有些人輕更無法捉摸,近年來是有稍微加重,但速度是緩慢的)
二是考慮法定加重事由,如果3-10年的案子你優先都從10年考慮,那所有法案的加重事由
形同虛設,而且必須考慮「破罐破摔」的問題,例如從前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不管有無取
贖、有無撕票都死刑,那早年的案子就幾乎一律撕票,因為撕票了賭你抓不到,反正伸頭
也是死、縮頭也是死。 後來改成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警察在談判時更
有操作的空間,也更可能保護人質的安全。回到本案我們繼續走:
基準3年,
有無法定加重事由?
本案沒有,有些案子例如對18歲以下犯罪加重1/2等
那有無法定減輕事由?
(如自首、無前科、財產犯罪繳回犯罪所得、
積極配合甚至污點證人由證詞協助破獲更上游……)
若有,法律上所謂的減輕是最低一次打5折,
假設本案法官認為有,那就是最低1年半。
接下來就是給不給予緩刑的問題,法官必須判決在兩年以下,才有給予緩刑的空間,如果
判兩年以上就沒有緩刑可能。
其實這個地方會不會給予緩刑沒有那麼絕對,主要是看他的彌補完成的如何?這個人素行
如何? 如果同樣無前科+所得已經繳回+表現有悔意+請正常的律師做適當辯護,那有高機
率可以爭取看看,也不是一定會過。
法律講求整體性、衡平性,在臺灣3-10年的罪已經屬於重罪,是強制辯護案件了(就算當
事人沒錢請律師,法官也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是法扶強制律師辯護),但整體社會人民
評價上,直接侵害人的身體法益(例如殺人、性侵)嚴重度還是大於財產法益(詐騙、竊
盜等)。
前面也有網友提到,假設你運彩條例假設判十年,那整部刑法要不要大多數都修到十年以
上? 雖然你不需要考慮到幾百條每一罪的高低關係,但整體大方向還是有考慮誰高誰低
的,說句實話,沒有配套措施的重刑或許可以解決你眼前看到的「這一個人」,但通常解
決不了什麼問題,從遠古有人的年代開始,賺大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人為財死,殺頭
生意有人做。
這條會修那麼重,其實是認為這樣的事情會傷害國家公信(運彩公平),就好像你若去質
疑台彩是假的,除了彩券本身之外,可能導致人民對政府不信任,所以妨礙彩券公平其實
算是蠻重的罪,但實務上這次會重判輕判的關鍵點除了剛剛提到的減輕事由外,還有就是
是否認定為時間相近的「連續一罪」,如果不認為是連續一罪,那刑度會非常可觀。(但
我個人覺得會被認為一罪)。
另外,本案運彩條例沒有「易科罰金」的問題,易科最重刑度要五年以下,獲判六月以下
,運彩條例不符合。
最後我還是對臺灣「獨立體育班」的養成環境嗤之以鼻,不是針對體育班,而是他們隔離
封閉
的排他式養成。不管他們成績如何、上課睡不睡覺,都應該有權利整天維持正常課業,然
後分
散式的在各班接觸不同的人、交不同的朋友、遇見許許多多的老師、參與所有同學都能參
與的活動。 但是這樣一定相對有害於運動表現,而且也會有人說啊他就已經對讀書沒興
趣,你還要綁他在書上那麼久幹嘛?
但封閉環境的體制價值觀單一,副作用不小,如果國中就把你丟進軍中十多年,學長就是
天,鬼牽了就走完全不意外。
某年某國立大學甲一球隊實測國中會考國文卷,除了一般生之外全員拿C,某亞青國手球
員說他小
學五年級後的下午沒進過課堂。 不教而殺為之虐 ,我不覺得臺灣職業環境的假球案全部
都只是
球員道德敗壞的錯,尤其是那些拿封口費自己沒做假沒賭的,難道他的錯跟自己兼職放版
的一樣嗎?
在臺灣一路科班菁英上來的球員,或許在球技上是巨人,但在生活常識、語文理解、除了
學長姊教練之外的社會人情上卻是嬰幼兒。很多年前年送一個國中球員去一間新興想要發
展的高中,大概1個月後見到他小孩眼中的光芒盡失,聊天之後他說……
「我覺得自己生活的很像動物,每天要換兩三套球衣,濕了又乾,乾了又濕。活著除了吃
飯睡覺之外,就是練球還是練球、練球,練球……其他什麼都沒有了,我覺得自己好像也
沒有那麼喜歡籃球」
這其實沒什麼大不了,至少不像另一間學弟還集資幫學長湊菸錢,或是練球日誌收來全都
是注音的。
引述《alfonsosoria (我是鄉民)》之銘言:
: 如題啦 假球大規模抓人過不到兩個禮拜
: 版面也都被士官長跟大聖的新聞蓋過去了
: 但我個人還是覺得不太舒服
: 上網搜尋了一下資料
: 因為2011運彩條例修法的關係
: 打假球刑期最低三年起跳沒錯 但之前版上有神人說只要好好配合、繳回不法所得
: 並且法官以連續犯處理 而非一罪一罰的標準判決的話
: 好像很有機會把刑責降至兩年以下並予以緩刑甚至易科罰金處理?
: 這樣對於整個大環境公平嗎?
: 如果到最後還是沒辦法把這批垃圾關進去
: 那修法的意義是?
: 懇求版上大大解答
作者: BREAKFAST204 (MOODUN)   2023-12-01 17:24:00
推這篇
作者: NanashiMumei (七詩ムメイ)   2023-12-01 17:31:00
很適合 畢竟是法律籃球板
作者: super1315566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2023-12-01 17:41:00
推推
作者: alfonsosoria (我是鄉民)   2023-12-01 17:44:00
謝謝專業解答,另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你說的一次打五折應該是指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可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繳回所得這些因子,應是適用於第57條以科刑為基礎進行的減刑,也就是即便考量以上因子,最低仍需維持3年的刑期。59條之應用,條文上來說,是否應是在犯罪當下動機可憫恕(窮人搶錢etc…)才可在57條斟酌科刑處理後,再額外給予減刑?打假球動機有可憫恕之處嗎?除了被黑道拿槍抵著頭以外,我想不到任何可以憫恕的理由。實務上來說犯後態度良好、初犯等等因素是57條科刑基礎多,還是59條給予低於最低法定刑的處理多?謝謝專家解https://i.imgur.com/w2uL18B.jpg
作者: kevinhong314 (東熊)   2023-12-01 17:45:00
很適合啊 看台籃 學法律
作者: alfonsosoria (我是鄉民)   2023-12-01 17:46:00
靠邀為什麼文字跟圖都送出了 可能爸個 洗到抱歉
作者: NanashiMumei (七詩ムメイ)   2023-12-01 19:00:00
有台籃點就好 我也不知道你會回什麼文沒點會再叫你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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