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照某些網友說的
反正要是另一隊願意付違約金就好了
那是不是其實就沒有自由球員這件事?
XXX還有兩年合約
沒差 我出高價直接幫你付違約費
然後開一張新的合約給你
那我等於就是簽下一個強迫進入自由市場的球員
我自己是覺得這樣也太亂了
但如果大聖真的是走這路線
邏輯上又說的過去....
我自己覺得比較可能的情境還是要回歸於
獅與大聖的合約是怎麼寫的
所謂的付違約金應該只有「雙方都同意的特殊條件達成下」才會透過付違約金來終止合作
不是我今天單方面把合約撕了,就走付違約金
應該不是這樣的吧?這應該要有民事責任的吧?
還是真的是想終止合約就可以直接付違約金??? 大家全都強制自由球員
有法律高手可以解釋這件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