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歸化球員身分認定議題,P+如何處理矛盾

作者: beautydots (看球人)   2022-09-25 17:10:14
2020年認定Q身分為本土球員時,P+新聞稿寫自己將「逐步建立歸化球員的相關制度」
https://i.imgur.com/SiXJ1Ox.jpg
在那之後,P+就有必要為歸化球員建立一套制度,因應後續歸化球員的到來
如果為了新的年輕歸化球員翻轉過去作法,就會有今日這樣的爭議,2020年的Q是本土球
員,倘若2022年投票決議Q將不是本土球員,Q做了什麼嗎?他放棄了中華民國國籍?他有
不良素行?他損壞國家名譽?都沒有啊!
P+這波風波,從賽務規章就有矛盾:
https://i.imgur.com/VeokmuD.jpg
Q和Artino這樣的歸化球員,根本擺不進(1)~(4)任何一項,他們16歲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不符合「本土球員」定義;他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也不符合「外籍球員(洋將)」定
義。
在Artino加入後,修改規章是合理的,但修到把Q也當成「外籍球員(洋將)」?令人懷
疑思考中的新定義,白話的說可能是:歸化球員待台灣待到老死也是洋將
但這樣真的好嗎?我認為在考慮歸化球員身分認定規範時,必須考慮以下幾點:
1.人才全球化及我國少子化
全球化趨勢帶動跨國的移民活動,跨國移動者依自由意志選擇國籍的狀況較以往更為頻繁。
從看得到的球員例子來看跨國移動,CBA時代我只知道鄭志龍是父親為美國籍而在台灣出
生長大的人,現在看到譚傑龍父親為英國籍、林蝶林正母親是中國籍、阿巴西和喬納森父
母均為外國籍、U18的蕭豫玟母親是越南籍、…而他們都在台灣成長,可以看到全球化人
口移動的自然現象
再看國發會的人口推估:https://i.imgur.com/cO1FcPW.jpg
動圖:https://pop-proj.ndc.gov.tw/pyramid.aspx?uid=64&pid=60
我國的少子化情形嚴重,往長遠看勢必要想人力資源及競爭力的來源
2.人性看待歸化球員
球員不是像物一般的有價資產,歸化球員也不是
這個爭議除了可能讓Q面臨退休以外,帶來的傷害還有不把他當台灣人的感受
因此需要考量的除了工作權以外,應該還有人格權
3.聯盟規範制度化
法律制度上應盡量秉持不溯既往原則,並保持身分關係安定
在Q的事情上,如果明明沒有做什麼,卻可以一下是本土球員、一下不是,這真的很兒戲。
這個聯盟受信賴程度絕對大掉
個人認為基於上述三點,長久待在我國的歸化球員作為本土球員,會利大於弊
但要思考兩個問題:1.國籍法上各種歸化的條件不一、2.球員間競爭會否失衡
從國籍法來看歸化種類有:
1.一般歸化(見國籍法第3條):
 一般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必須繼續5年以上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在我國合法居留之事實,
並符合一定條件(有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等),始得申請歸化。
2.特殊歸化:
 (1)放寬多種與我國有特殊連結的情形,例如: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放寬對於居留期
間之要求為3年以上(見國籍法第4條)。
 (2)合法居留10年(不以每年居留183日以上為必要)或父母子女均出生於我國(見國籍
法第5條)。
3.殊勳歸化(見國籍法第6條):
 有殊勳於我國者,不具備一般歸化之要件,仍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殊勳歸化之許可,
應經行政院核准。
4.還有目前立法委員莊瑞雄與內政部研議中的草案,我暫稱為專案歸化:
 雖然還未看過草案文字,但從報導提到可能將合法居留之繼續年限,由5年下修為2年,
我覺得看起來有點類似90年代桌球選手陳靜及舉重選手黎鋒英來台定居依據的兩岸人民關
係條例第17條第4項「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
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規定,專案許可長期居留;再經同條第5項規
定,長期居留滿2年,申請定居並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
在考慮歸化球員規範時,必須考慮到所有的歸化種類都可能有人申請(不是只有殊勳歸化
),台灣其他運動界也已有例子,如:足球運動員朱恩樂是以作為我國國民配偶之特殊歸
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足球運動員小森由貴和棒球運動員高塩將樹則是以於我國境內居留
5年以上之一般歸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
目前的Q和Artino歸化途徑都是殊勳歸化,就像板友說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以殊勳歸化在
國籍法程序上具有一定的嚴謹性(內政部許可,行政院核准),加上以籃協的用人方法,
殊勳歸化很可能同時只有1-2人,是稀珍的,這可能成為球團間感受不公平的來源
即使是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居留滿2年),也會在時間上超車其他種類歸化(3年或5年)
因此我認為放到職業聯盟的身分認定,拉齊各種歸化的居留年限,達到招募人才的競爭公
平,是有必要的
我想可以用國籍法一般歸化的5年為標準,將各種歸化的居留年限拉齊:
也就是說,不論是一般歸化進來、特殊歸化進來、殊勳歸化進來、專案歸化進來,要件一
律要[歸化我國國籍+居留滿5年]
但是!即使雙要件滿足還是可能還是會有競爭方面的疑慮
假設有一位22歲洋將,居留滿5年即27歲時申請歸化,加上手續時間,若他28歲就是本土
球員,可能還可以處在巔峰狀態很多年;或假設有一位年輕學生17歲來台22歲居留滿5年
申請歸化,那他可能整個巔峰狀態都將作為本土球員…
為此,或許可以設一段期間視為準本土球員,類似T1的第三類球員,是和華裔、亞外、外
籍生在同一類,而不是和洋將在同一類,到一個程度時,再完全視為本土球員
因每個人來台或歸化時間點不一,單用年份來看準本土球員期間會有困難,似乎只能用年
齡作區別
也就是在上述條件成就(完成歸化+拉齊居留5年)時,規定必須先作為準本土球員,到
達一定年齡(例如35歲)再成為永久本土球員
(如:外國人來台 → 歸化我國國籍且已居留滿5年:準本土球員 →35歲:永久本土球員

如果規定歸化球員待台灣待到老死也是洋將,那背後的思維可以代表二種含意:
1.競爭理由:歸化球員實力太強,為了保護土生土長的國人上場時間,必須限制他,不論
歸化球員幾歲多老
2.社會理由:台灣人不會把歸化球員當同胞,老死也不會
如果有一套歸化球員作為本土球員的制度,能減緩社會理由的衝擊,雖然較之其他國民看
起來仍有不一樣的對待(如上面設想的準本土年限,35歲才成為永久本土球員),但應該
能以競爭理由作解釋
至於是否以中華民國單一國籍(即拋棄原國籍)作為資格條件,畢竟只要有我國國籍就是
國民,而擔任職業籃球員不是擔任公務員,我認為似乎找不到合理的理由將這個條件納入
p.s.足球運動員朱恩樂、小森由貴和棒球運動員高塩將樹是找資料找到的,我本身沒有長
期關注足球及棒球,關於他們在足球、棒球圈的身分認定曾否被討論,有待球友分享所知
作者: freewing0411 (freewing)   2022-09-25 17:21:00
好文,推
作者: snsdtwice556 (色女時代子瑜我老婆)   2022-09-25 19:39:00
先把阿提諾變成本土再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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