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在十字路口上
本人騎乘機車照正常車道行駛,被左方逆向而來行駛的機車駕駛有載人
兩車碰撞,本人尚能滑行沒倒,亦無傷害,只是車牌凹折
但對方逆向的駕駛人與乘客倒地受傷.乘客無法起立,叫救護車來載去醫院
對方逆向理虧,說要自己處理就好,報了警.雙方做完筆錄就各自離開
過了幾個月.收到對方的乘客提告過失傷害
說腳骨折.等等的身體傷害是車禍造成.
去地檢署時檢察官建議我去與對方和解
調解委員會時對方連金額都沒提出來說還要算.說要我們負責算好的6成
我當然很不甘願不接受這樣的提議,就沒調解成功
我正常騎車,被逆向的牽連到,好家在沒受傷
還要被乘客要被告過失傷害,逆向騎車的沒有受到懲罰
請問可以透過提告駕駛甚麼樣得罪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