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內容與發票用途的法律效力探討**後來的發票持有人通常可以主張自己是持有人,並有合法權利兌領統一發票的獎金。然而,如果買賣契約中已明確記載「發票僅供保固用途,不得用於對獎」,且雙方在契約中對此條款已明確表示同意,則此契約約定可能對雙方具法律約束力。若發票後來持有人無視契約內容,成功兌領了中獎獎金,則極有可能產生民事糾紛,因為此行為違反了契約約定。為確保契約具法律效力,以下是建議的表述與形式:1. **清晰列明條款內容**:契約中應明確寫明「此發票僅供保固用途,無法作為中獎對獎使用」,並將該條款單獨呈現,以顯示條款的重要性。2. **取得同意並簽名確認**:契約的尾端應設置簽名或蓋章區,讓買受人清楚表示其已閱讀並同意上述條款。條款表述可使用:「本人已詳閱並接受上述條款,確認此發票僅供保固用途,不得用於兌領獎金。」3. **保持證據存留**:- 將書面契約保存一份副本或以電子方式存檔。- 可考慮以書信或訊息方式與對方重申發票的用途限制,保留對話紀錄作為日後法律佐證。至於是否進一步採取民事求償行動,則取決於雙方的協調結果與經濟考量。
https://i.imgur.com/UMV1cuM.jpeg其實也不用那麼複雜,但可以考慮上面寫以下內容**買賣契約條款:**1. 此發票僅供保固用途,不得用於兌領獎金。2. 買受人接受本商品交易,即視為同意本條款。3. 此條款內容經雙方確認,可透過簡單方式(如訊息、簽名或口頭確認)記錄,以作為未來需要時的基本佐證。4. 如因買受人違反本契約條款,所衍生之一切民事責任及求償成本,均由買受人全額負擔。更簡單方式:用補印發票(將正本發票留給轉賣方自己)或列印出發票副本後在上面寫此發票僅限保固使用無提供中獎發票用途後再給對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