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請問:
1.租屋合約未到期,房客失聯
租賃契約書合約到期。
但契約內容有寫若不續租得
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然需支付一個月房租。
另外之前還有房客有口頭承諾-因房客居住習慣而將屋內潮濕,房客同意支付一定金額的重
新上漆費用。
以及此房客租屋沒保證人,
所以同意以3個月作為押金。
該房客收到同時間內兩張一樣行政訴訟通知書。
然後接連幾天內房東在公共區域更換品質較佳的監視器。
然後沒多久就在新的監視器畫面顯示房客帶著行李及搭著小黃走了。
此時他手機已關機且房租未繳。
請問是否可以以簡訊及房門貼單告知需繳納房租後-假如過了2個月房客仍沒回應,則直接再
次出租?
2.判斷證件真偽及資料真偽
2-1如果房客簽約時給的是換證前的證件,
請問那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2請問若房客簽約時給予假證件如何確認?
2-3請問若房客簽約時如何判斷是否有犯罪在身?
2-4請問若房客簽約後換證,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5請問若房客簽約時,是否可要求提供第二證件影本?
*2-1至2-5所指的房客包含連帶保證人,
如同2-5與2-6的問題。
2-6請問是否可要求連帶保證人提供第二證件影本?
若有知悉的再麻煩撥冗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