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律問題 這樣公司是不是可以被免於開罰

作者: ricoricoyan (芮可)   2020-06-08 19:28:11
以下是我遇到的狀況,想請比較懂勞基法的大家給我一些一意見:
我個人因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問題,無法完美達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項工作標準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還在試用期中)
此時依照法律正常的情況來說,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報資遣才合法。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事實情況卻是主管在6/1才通報勞動局,並且在三天後6/3馬上斷保叫我走路。並且還要
我簽"自願離職書"。所幸,後來查了資料沒有簽名,才主動跟主管要"非自願離職書"。
然而從6/3離職起與主管要求非自願離職書以後,主管口頭上一直承諾我會盡快發給我,
但一直拖到今天6/8了都還沒有發下,並且今天打過去也是說還在處理中(都處理了好幾天
了……= =)。
故想問的是,該主管是否因為怕我太快去申請失業補助會引起勞動局注意,對公司開罰,
所以才故意藉口拖延發非自願離職書的?
如果是這樣,那如果他一直拖延到實際通報資遣的十天後6/10再發給我非自願離職書的話
,是否就不會被開罰了呢?
(我手上有email紀錄可以證明主管是6/3請我離職的)
因為我其實自認蠻用心在做這份工作,雖然尊重主管的決定,但對被資遣這件事還是很不
甘心,所以很不希望公司可以逃過行政罰鍰,更何況他們也是違法的。
所以想問大家我應該怎麼做?繼續催促主管快點給我離職證明?還是不管主管的口頭承諾
,趕快申請調解?或是說就算我6/10後才簽非自願離職,事後也能申訴公司太晚通報進而
開罰?
謝謝大家的耐心閱讀與建議了
作者: hakkiene (努力中~~~|||~~~)   2020-06-08 20:17:00
未滿三個月好像沒有規定未滿三個月沒有提前預告十天的規則然後提前通知資遣的規則也比較不同 可以上網找找試用期資遣
作者: andy90498 (楓情)   2020-06-08 21:50:00
勞基法並沒有定義試用期 所以以勞基法角度來看 不會有正職或試用期有不同的資遣規定但實務上 進到公司前 人資通常會給你簽試用期的同意書而且法院承認這些同意書是有效的(除非踰越勞基法規定太嚴重)
而且
所以說 如果公司是認為你不適任工作的話 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可以不經十日前預告而資遣另外 你不簽自願離職書是正確的 你本來就不是自願離職 公司只是不想付錢而已 但你還是要跟那間公司要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才能申請失業補助這個部份檢舉的話 成功機會不高 不如把精神拿去催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找新工作會比較不浪費時間啊 抱歉 勞基法第十一條那邊講錯了 那邊意思是即便是不適任仍應提前預告資遣 在此更正一下 但因為法院有判例給有簽試用期同意書的公司有比較大的彈性 所以還是很難檢舉成功就是
作者: netpal486 (隨風而逝的記憶...)   2020-06-09 00:32:00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及諮詢電話..直接打去比較快~
作者: adaplant (阿達 不累)   2020-06-09 11:44:00
google 勞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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