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並沒有定義試用期 所以以勞基法角度來看 不會有正職或試用期有不同的資遣規定但實務上 進到公司前 人資通常會給你簽試用期的同意書而且法院承認這些同意書是有效的(除非踰越勞基法規定太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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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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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如果公司是認為你不適任工作的話 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可以不經十日前預告而資遣另外 你不簽自願離職書是正確的 你本來就不是自願離職 公司只是不想付錢而已 但你還是要跟那間公司要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才能申請失業補助這個部份檢舉的話 成功機會不高 不如把精神拿去催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找新工作會比較不浪費時間啊 抱歉 勞基法第十一條那邊講錯了 那邊意思是即便是不適任仍應提前預告資遣 在此更正一下 但因為法院有判例給有簽試用期同意書的公司有比較大的彈性 所以還是很難檢舉成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