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隨機發送簡訊進行被動行銷是否成立公訴罪等罪行呢?
大家好。
今天如果有人使用不是自己的門號,是那種公認驗證碼的門號來進行發送隨機簡訊。
且這個簡訊內容是單純的祝賀詞(例如:新年快樂或早安等)+最後是店家名字(或發送
簡訊者的名字/暱稱)及店家網站(或發送簡訊者的聯繫方式)。
此簡訊內容沒有刻意行銷,主要是進行關懷。
這裡的隨機是指任意發送至任意的不認識的手機。
查詢相關的法律資訊,有的是寫違法公訴罪、個資法、刑法、民法等,有的是寫因為無
法舉證侵害個資或騷擾,所以忽略或將手機設定拒絕接收此簡訊即可。
請問對於此篇內文中的 發送簡訊的這個人,
哪一個才是真正的正確答案呢?
還請知悉的 大大幫忙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