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freelancer有特休嗎??

作者: andykid (宗一郎)   2016-12-02 01:28:12
請問freelancer有特休嗎??
如果立法說同一雇者或公司下工作半年就有特休
那如果是專案駐點工程師也有嗎??
在同一專案做一年 可以嗎??
因為我之前當freelancer是說沒有特休
請假就是扣薪水
那可以不要特休給我國定假日嗎
作者: Schottky (順風相送)   2016-12-02 01:30:00
看合約
作者: andykid (宗一郎)   2016-12-02 01:33:00
喔喔~~~所以其實約聘不受勞基法保障嗎
作者: Schottky (順風相送)   2016-12-02 01:38:00
約聘一樣受勞基法保障
作者: andykid (宗一郎)   2016-12-02 01:40:00
那如果勞基法規定特休 那可以休嗎??因為不是明天要闖關了
作者: HT2 (歐吉桑)   2016-12-02 06:49:00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同法施行細則第 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年9月23日(87)台勞動二 字第041683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 年 12 月 27 日(79)台勞動二 字第21776號函釋:「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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