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於電子商務網購糾紛,有些問題想詢問大家~
事情是發生於我朋友自行經營的購物網站。
她們在假日時收到了一張訂單,
在網站上購物須知所述的三個工作天出貨期
發現商品製作時損壞造成短缺需延遲出貨,
並當天通知了這一位訂購人。
該訂購人卻主張權益受損要求賣方賠償與商品同等金額的費用。
但這筆訂單其實是尚未付任何款項的超取付款訂單,
且網站的使用條款中有提到:
「如果因為製程等正當理由造成商品短缺無法出貨,
該公司可以在三個工作天內通知訂購人取消、訂單不成立。」
以及
「您同意因使用本網站或於本網站購物所生之糾紛,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
以您當次使用或購物所實際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之3倍,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您因違反本網站使用條款或其他違約事件所生對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亦同。」
由於這張訂單目前尚未付任何款項,
朋友的公司也在三個工作天內通知訂購人,
這樣的狀況下消費者主張賠償全額是否合理呢?
ps:因延遲出貨原本就是理虧在先,
友人的做法是提供大約7%的禮金(還是折扣碼),
對方目前還沒有另外的回覆,不確定事情完結了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