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法條意思的問題

作者: ms9901   2016-07-28 18:28:54
想請問說因為有法條上看不懂
可以到哪裡詢問?謝謝
因為想問移民法第六條的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
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
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這24小時是指通知的時間?還是指?
因為怎麼感覺字面上意思是說,超過24小時就可以出國了?
作者: kanakin (誰よりも優しく強く)   2016-07-28 18:49:00
這裡就可以
作者: wxtab019 (天霜凝月)   2016-07-28 19:05:00
是阿 看起來就強制禁止的緊急情況可以24小時內然後看你24小時內能不能找到其他證據 案件之類的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6-07-28 19:06:00
第四到第六款都只是有犯罪嫌疑而已
作者: wxtab019 (天霜凝月)   2016-07-28 19:09:00
不是 是24小時內可以強制你留著沒找到其他證據可以判刑的就只能放你走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6-07-28 19:10:00
如同你說的 超過24小時就能走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6-07-28 20:53:00
就是不需要法院裁定的可以限制你24小時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7-29 08:29:00
緊急情況下可以先扣你24小時超過24小時必須法院准許所以檢警要趁這24小時蒐證然後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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