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勞動節遇週日(例假)是否補假?答案: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2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前開休假日遇例假或勞工因本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予補休。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勞雇雙方倘約定例假為星期日者,勞動節遇星期日則應補假一日。惟倘勞雇雙方約定係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則尚無補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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