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onofdevily (asonofdevily)》之銘言:
: 這件事自從X瓜被抓後就困擾我到現在
: 為什麼今天XX東在別的國家抽大麻被抓, 回台灣還要被罰?
: 不管今天對岸大麻有沒有合法化, 他犯罪的地方是在另一個國家
: 台灣警方有甚麼權力放話說在機場等他直接抓走驗尿?
: 假設今天所有被抓的人都是誠實乖寶寶,都是在荷蘭抽的大麻
: 為什麼在台灣要被處罰?
: 用一個全世界都通用的犯罪來當例子
: 難道說今天有人在荷蘭殺了人被判刑服完刑責, 來到台灣還要被判一次刑嗎?
: 不用嘛...
: 又說今天如果某小咖在對岸抽麻被抓, 關了2周回台灣, 檢調沒在電視上看到他被抓
: 他也就不會在機場被抓去驗尿驗毛髮
: 這是甚麼樣的一個邏輯?????
你三個問題,只有第二個在荷蘭呼麻無罪是對的
因為在荷蘭呼麻的問題比殺人複雜一點,所以我移到最後:
1.在大陸呼麻:
我國刑法原則採屬地原則,在我國領土範圍內,不管國籍為何,皆可處罰。
解釋上,大陸地區仍屬我國領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更明示:
「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柯在我國領土範圍內,自然受我國刑法適用。
2.在荷蘭殺人且受刑:
我國刑法例外採屬人原則,我國國民於本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我國刑法仍適用。
所以我國國民在荷蘭殺人,我國依然可再判刑,
解釋上,此處無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但在外國已受刑者,得免其刑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所以在荷蘭殺人,回來台灣,不但可以被判刑,還可以被關。
3.在荷蘭呼麻:
屬人原則乃例外規定,其適用上自然必須有所限制
其中一項限制就是:
行為人所為的行為必須依犯罪地的法律仍然被視為犯罪而設有處罰之規定。
在荷蘭呼麻不犯罪,我國自然不得處罰。
很少在PTT回文 版面難看就請見諒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