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學生社團選舉學生代表要點草案

作者: kuofuchi (有腹鰭的吳郭魚)   2010-05-07 13:48:31
請各位參考
一、為保證學生社團選舉學生代表之公正性,特制定本要點。
本要點規定之各項選舉,以暑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舉行為原則。
二、為舉辦學生社團之各項學生代表選舉,設立學生社團學生代表選舉委員會(以下簡
稱選委會)。
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應支援選委會舉辦本要點所定各項選舉。
三、選委會掌管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學生代表選舉事務之計畫、執行。
二、辦理社團評鑑委員會學生代表選舉事務之計畫、執行。
三、辦理社辦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選舉事務之計畫、執行。
四、關於選舉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事項。
五、其他於學生社團選舉學生代表事項。
四、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三到五人,由本要點所規定各項學生代表前屆學生代表中推選
之。
若因推選困難,得推選本校其他學生擔任之,惟須經本要點所規定各項學生代表
前屆學生代表多數同意。
五、選委會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席對外代表選委會。
開會時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關於選委會掌管各選舉事務,應經會議決議之。
六、選委會會議應邀請社團負責人研習會籌備負責人列席。
必要時,亦得推派委員數人列席社團負責人研習會相關籌備會議。
七、本校各依規定登記社團之新學年度負責人皆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但另有法規規
定者,從其規定。
八、選委會至遲應於社團負責人研習會舉辦之前十日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報,內容應包
含下列各款:
一、投票日期、時間。
二、選舉人及其總額。
三、各類選舉候選人資格、應選名額。
四、候選人應得連署之門檻、連署之程序。
五、候選人登記期間、應繳交之資料。
六、委任投票方式與應具備文書。
七、選委會委員名單。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選委會最遲應於投票前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候選人之個人履歷及政見。
二、有連署者,其連署名單。
三、開票時間及地點。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選委會應於開票結果後最遲五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公佈選舉結果、投票率
、得票數等事項。
十一、未能參加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之社團負責人得委任他人投票。
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他人依據本人意
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十二、選舉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非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
二、圈選超過得選名額。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選票未加蓋證明印記者。
前項無效票,由選委會指派選務人員兩人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在場之選委
會選舉委員共同決定。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十三、各學生代表,除另有法規規定外,由得票較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
決定之。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帶決議: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仍假社團負責人研習營中選出,選舉委由社團負責人
研習營學生代表選舉委員會主辦,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 98學年度性別平等委員會學生代表得推選選舉委員一名參與選舉之舉辦。
二、 性別平等委員會學生代表,由得票較多者依序當選,惟若任何性別之當選人
少於二名時,由該性別未當選之候選人所得票數多者當選,若該性別之候選
人不足,應以網路通訊或紙本通訊投票方式另行補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
定之。
三、 其餘未盡之處準用「學生社團選舉學生代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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