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辦] 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原草案

作者: Honiahaka (吳秀)   2008-04-21 20:38:03
國立臺灣大學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原草案
(目的)
一、為規範學生社團辦公室之管理,並培養學生的公民道德,特制訂此規則。
(申請及核配)
二、學生社團因活動及社務之需要得向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申請借用社團辦
公室及其設備,期限為兩年,並簽訂社團辦公室契約。
三、舊社團於單數學年度第二學期社團評鑑結束後三週內填妥學生社團辦公
室申請表辦理;新社團於公告成立後三週內辦理。
(核配時間)
四、舊社團於單數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期結束後完成核配;新社團於提出申請
後三週內完成核配。
(核配對象)
五、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系學會除外)得申請分配社辦。
(社辦類別)
六、社團辦公室包括績優社辦、一般社辦、技藝社辦。
(一)績優社辦(隸屬第二學生活動中心10F):
每個社團配置一間社辦
(二)一般社辦(隸屬第一學生活動中心2F、第二學生活動中心8-9F):
多個社團共用一間社辦。
(三)技藝社辦(樂器存放室、飲料(食品)技藝操作室、棋藝教室、暗房):
依據社團屬性共用一間社辦
(分配原則)
七、社辦之分配:就社團依據兩年社團評鑑成績平均數(佔40%)活動中心場
地使用現況(佔40%)、社團辦公室使用企劃書(佔20%)評定優先順序;
新社團於申請時仍有空餘社辦予以安排配置。
八、評選會由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人、課外組人及學生社團代表3人組成並召
開會議討論,學生社團代表由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
(遷入及遷出)
九、社團經分配位置後,填妥社辦借用契約書教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辦理遷入
手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
十、未獲配置或被取消社辦之社團,應於接到通知內兩週後遷出,如因特殊原
因必須延後,需敘明理由向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報請核准。
(使用規定)
十一、社團辦公室係供學生社團辦理社務、社員情感聯繫、從放社團檔案資料
及社產之用,不得做為其他使用。
十二、社團辦公室應保持整潔,但不可破會室內原有設備及遮蔽玻璃門窗。
十三、社團辦公室所提供之設備,由配置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建立社團辦公
室財產明細表,各社團於社團負則人交接時,需一併辦理社團辦公室財
產的移交手續;社團辦公室不堪使用之設備,應繳回學生活動中心管理,
若有遺失或人為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儲藏室及置物櫃配置之規定)
十四、第二學生活動中心之儲藏室及置物櫃之配置,以為申請社辦之社團為優
先,期限為兩年,並簽訂借用契約。
十五、本規則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實施,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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