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主經系統解職者

作者: disFabulous ( )   2012-01-23 00:13:44
自即日起,
板主若經系統自動解職,由使用者向組務檢舉或組務巡視發現後,
將移動該看板至 YCN-Claim 目錄下,並公告列入待廢,
但仍維持原看板狀態 (如發文獎勵、隱板等)。
看板成員可於看板上自薦或推舉其他看板成員 (需經當事人同意) 擔任板主,
並由五位以上看板成員附議贊同,
產生板主人選後,請由準板主至 YCN-Service 申請上任。
板主產生期即為看板待廢之時間 (共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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