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公告] 據各方意見草擬之板規更新版

作者: F00L (愚者)   2011-02-01 03:41:15
※ [本文轉錄自 JinYong 看板 #1DA_zicA ]
作者: F00L (愚者) 看板: JinYong
標題: [公告] 據各方意見草擬之板規更新版
時間: Tue Jan 11 14:57:46 2011
第一章 總則
1. 本討論板為中華民國境內,
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網站(telnet://ptt.cc)內之金庸作家討論板(JinYong)。
(以下簡稱「本板」)
1.1 本板隸屬於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內,
國家研究院群組下,文學作家研究院小組(Writers)中之公開討論板。
2. 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
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所管轄,並受直屬群組及小組組務之規範。
3.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權益,
任何人於本板皆須遵從中華民國之所有社會規範,並謹守網路禮儀。
第二章 執行
4. 本板依據網站制定之站規,民選板主一人。
4.1 板主可依板務執行之需要,循站規經本板民意同意後申請增設板主,
或自設精華區小板主。
4.2 本板板主之離任與罷免等退場機制,亦依循站規之律定執行。
5. 板主必須依據站規律定之職權執行板務。
5.1 板務包含一般性之行政事務(例如設置精華區、進板畫面……),
及本板秩序維持之事務(例如修訂並執行板規)。
5.2 本板板主行使職權以服務為精神,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
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第三章 使用
6. 本板之使用,包含在任何本板範圍內顯露之資訊(含連結目標之資訊)。
6.1 任何網站登錄者,於本板公布文章、推文,或參與投票、賭盤……等,
皆屬於使用者之行為,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2 本板使用者之網站帳號、暱稱、及簽名檔……等其他顯露資訊,
亦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3 板主執行板務所揭露之資訊,亦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7. 本板為公開討論板,任何人單純閱覽之行為,不受本板板規之規範。
第四章 限制
8.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限制之板規,由板主主動查察辦理。
8.1 為求效率,其他使用者亦可寄發站內檢舉信,以協助板主執行。
9. 為避免鬧版滋事,本板對使用者資格進行限制。
9.1 本板禁止劣文紀錄有三篇以上(含)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於網站新設帳號未滿一個月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水桶處分且期間未滿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10. 本板禁止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
10.1 是否為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由板主判斷。
10.2 板主得直接鎖文,並複製於精華區存檔,以利日後追究。
10.3 完成存檔備查後,板主得劣退其文章或處以水桶半年。
11. 本板禁止非板主濫用公告。
11.1 非板主而以板主立場誤導或恐嚇板友,亦予以等同處分之。
11.2 板主得直接刪除其文章,並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2. 本板禁止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
12.1 帳號、暱稱、及簽名檔……等其他顯露資訊不在此限。
12.2 是否為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由板主判斷。
12.3 板主應於該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該使用者觸犯之行為,
並要求該使用者於公告時間24小時之內自行刪除。
12.4 超過24小時未執行者,由板主刪除。
並處以該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罰則。
12.5 一年內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時之後劣退,或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3. 為便於閱覽,本板鼓勵推文,並禁止 100字以內(不含標點)之公布文章。
13.1 公告、檢舉……等板務文章不在此限。
13.2 板主應於該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該使用者觸犯之行為,
並要求該使用者於公告時間24小時之內自行刪除。
13.3 超過24小時未執行者,由板主刪除。
並處以該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罰則。
13.4 一年內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時之後劣退。
第五章 檢舉
14. 為求執行效率,請參照檢舉文標題格式寄發站內信予板主。
否則板主得視狀況決定是否受理。
14.1 檢舉文標題格式須按照:[檢舉] AID碼 (犯規ID) 違反板規
例如:[檢舉] #1DALdJx0 (F00L) 板規14條
14.2 檢舉文內請清楚說明檢舉事由與違規段落。
14.3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有罪,應公告其判決書於本板。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無罪,可寄發判決書予原告,不另公布。
14.4 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檢舉信鬧板。
一年內敗訴次數達五次以上者,板主得(非必要)停止其檢舉權六個月。
停權期間若再寄信滋擾,則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4.5 板主判決確立後,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則不得再行寄信滋擾。
違者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5. 對板主之裁決另有疑義者,應循站規向文學作家研究院小組(Writers)申訴。
15.1 經板主制止後仍繼續討論者,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第六章 交流
16.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規,由使用者檢舉,板主仲裁之。
板主須依據「不告不理」之原則執行。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7.1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警告,請犯規者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17.2 犯文是否刪除,由板主判斷並執行。
18. 本板禁止出現粗話。
18.1 粗話定義乃指涉及性器官或性行為之描述。
18.2 對本板使用者粗話相向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8.3 為避免扼殺創意,對書中虛擬人物的描述文可有條件允許。
但由板主認定無虞,或打上馬賽克。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表示,並請犯規者24小時修正,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例如:獨孤求敗真的有夠屌,按,真的殺人不眨眼……
19. 本板禁止惡意造謠。
19.1 對本板使用者惡意造謠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0. 本板禁止惡意竄改他人文章(含回文與推文)。
20.1 故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1. 本板禁止未依規定回應。
21.1 為利於本板所有使用者,回應時要對象明確。
回文中請引用前文、揭露前作者,以明確表達對象。
若要以推文回應,請在目標文章中以推文回應。
21.2 違者視為惡搞所回應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2. 本板禁止洗文之推文。
22.1 單篇或24小時內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內容之惡意推文超過三次者,
視為洗文之推文。
22.2 違者視為惡搞所回應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3. 本板禁止不符站規之轉錄行為。
23.1 未經同意,從他板轉錄他人文章至本板,或從本板轉錄至他板,
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
23.2 違者視為惡搞所轉錄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4.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罰則,累犯者水桶時間以兩倍,成幾何增加。
24.1 累犯的定義為一年內有重複犯規者,犯本章不同規亦在累犯定義之內。
25. 本章所揭示按照板主要求公開道歉之執行,須重發新文章道歉。
25.1 道歉信請直接回應板主判決書(含標題),否則視同無效。
例如: 板主判決書──[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違規
使用者道歉──Re: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違規
25.2 一文多犯者,公開道歉文中須一一說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則,違規次數以一次計算。
若悖離此原則,違規次數依文中次數算累犯。
26. 其他於本板交流時未竟規範之惡意行為,使用者得依據本條檢舉。
例如:你討論的有夠cy
26.1 是否為惡意,經使用者檢舉後,由板主判斷。
26.2 板主得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修正其描述。
若時間期滿未依要求執行,板主得刪除之。
26.3 七日內惡意重複違反本條規則者,板主得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第七章 效力
27. 本板板規重訂或修正,須由使用者發起討論,再委請板主依民意擬定公佈。
27.1 板主草擬完成後,應公告置底,以利所有使用者審閱。
27.2 置底七日之內,由本板所有使用者於推文中表決。
其中超過75%的使用者同意後,使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28. 本板規不溯既往,所有使用者所適用之板規,皆依循使用時之版本。
29. 本板規未修正前,若有緊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張貼置底臨時公告規範之。
29.1 臨時公告效力以三個月為限,三個月之後自動喪失規範效力。
29.2 板主必須於臨時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臨時公告之補足事項,
提出本板規之修正案,並交付表決,
其中超過75%的使用者同意後,使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內,板主不得發佈規範內容相似之臨時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濫權。
30. 本板規生效之日期為:民國100年02月01日。
作者: NBAdog (人世之巔)   2011-01-11 15:14:00
抗議司法不公 這樣我只能開分身了..
作者: visorkk (洞澈光明)   2011-01-11 15:31:00
版主辛苦了
作者: Jabez (MADAO)   2011-01-11 15:34:00
補血! 板主辛苦了~~!
作者: lcy317   2011-01-11 15:55:00
1. 但是三篇劣文太寬鬆了 兩篇吧
作者: visorkk (洞澈光明)   2011-01-11 16:04:00
1
作者: weq (weq)   2011-01-11 16:19:00
1
作者: NBAdog (人世之巔)   2011-01-11 16:20:00
2
作者: novashine (ChinFan)   2011-01-11 16:23:00
1 還有NBAdog我覺得你的文一點都不好笑 ^^
作者: weixu86 (Wei)   2011-01-11 16:23:00
1
作者: jay710419 (雷狐)   2011-01-11 16:32:00
1
作者: gekorader (基果雷德)   2011-01-11 16:32:00
1 浪費太多時間在垃圾上了
作者: Luffy1121   2011-01-11 16:53:00
1 話說這版規一半以上都是某人催生的 現在還在這邊嗆聲一定要把自己的格調拉的這麼低嗎?
作者: ivan2260 (健康捐)   2011-01-11 17:36:00
1 75%會不會太高了= =
作者: doghan (咩咩)   2011-01-11 17:38:00
1
作者: clamman   2011-01-11 17:56:00
1 板主辛苦了 <(_ _)>
作者: Jabez (MADAO)   2011-01-11 18:00:00
1 75%好 我相信達到這個絕對多數不大困難
作者: CCT63 (CCT)   2011-01-11 18:11:00
1
作者: hsnukevin (真理)   2011-01-11 18:47:00
1
作者: hochengyuan (阿淵)   2011-01-11 18:49:00
1
作者: za147 (喵)   2011-01-11 18:57:00
1
作者: NotJill   2011-01-11 19:48:00
三篇太寬鬆了....劣文一篇還可以說被整或不小心兩篇就很扯了,竟然開放到三篇....1...基本上只能選這個,不過希望可以在劣文數方面嚴格些
作者: QQmother (老木)   2011-01-11 20:14:00
1. 跟樓上一樣看法@@ ..
作者: cup0226 (手腳冰冷)   2011-01-11 20:29:00
1
作者: richstar (Rich)   2011-01-11 21:17:00
1
作者: thankmilk (Wallace)   2011-01-11 21:27:00
1 但我覺得劣文很寬鬆...0.0
作者: NotJill   2011-01-11 21:34:00
版規不應只為他一人而設,要修就一次修到最好
作者: arcadiageha (球來就打)   2011-01-11 22:02:00
1
作者: kinnsan (覇津根魅苦親衛隊)   2011-01-11 23:16:00
1 劣文兩篇最多吧 事實上正常用PTT的用戶一篇劣文就很多
作者: F00L (愚者)   2011-01-11 23:43:00
按照草案的說法,是二劣可PO,三劣不可,會太寬麼?另外我要澄清,這次沒特別為一人修板規,草案很全面不是麼?
作者: NotJill   2011-01-11 23:55:00
如上面大大說的,正常用戶一劣都有難度,遑論二劣是否可以考慮以一劣為基準呢?抱歉我剛話說的太過火了,不好意思
作者: F00L (愚者)   2011-01-11 23:58:00
這樣吧,投1.者之中,有過半貼(改為禁劣二)字樣,就算通過話說,我也連續拿過劣文……
作者: gekorader (基果雷德)   2011-01-12 00:15:00
其實細節這可以容後再議無所謂 就像某畜生的分身問題關於版務與站務管理上也有許多關於分身處置的規範通常是規定水桶期間以分身發文者 經舉發blabla
作者: hanarain (我愛你 再見)   2011-01-12 00:23:00
1
作者: thool (wqrwq)   2011-01-12 01:41:00
1(改為禁劣二)觀察了一下版上那些被噓到x1以上,引起眾怒的文章,大多數都是因為發文內容太多空洞、無理頭,也就是俗稱的廢文,要如何防止這類文章一再出現,我想是這次修訂版歸主要要解決的問題麻煩在於若要用版歸制度化直接去禁止廢文,廢文的標準很難去定義,一處理不好馬上會被抗議,所以很難直接用規定去禁止,要用其它方法去防止小白故意發廢文,參考其它版的做法:可以參考看看1.提高發文門檻 2.禁止水桶期間開分身發文3.還有一招更狠,像表特版那樣被噓到x1以上直接水桶(當然,要規定禁止同一篇文章惡意重複噓文)不過這樣又有點群眾暴力了0rz就怕有些人對人不對事看到特定id就噓
作者: gekorader (基果雷德)   2011-01-12 01:59:00
推樓上 X1以上那個或者可以改為 作為檢舉參考理由不過那就又變成沒什麼實質意義了......一點點差別是在一些刻意廢文廢到你檢舉也不知道該說啥
作者: hanarain (我愛你 再見)   2011-01-12 02:07:00
重推1(改為禁劣二)
作者: taco20   2011-01-12 03:07:00
NBAdog有劣4不過他的分身帳號NTUSTking劣0 這樣怎麼處理?
作者: gekorader (基果雷德)   2011-01-12 04:43:00
分身好搞啊 禁完再亂 無論要直接讓站方處置還怎樣方法超多 只是人人把它當笑話看 懶得跟孬種一般見識吧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1-01-12 11:20:00
1贊成
作者: konamiyugioh (G.Y.B)   2011-01-13 01:20:00
1
作者: NotJill   2011-01-14 06:53:00
1 (改為禁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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