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 有看到這條
(1) 簽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自各期之領證期間第一日起算)
(2) 在簽證有效期間內赴日,並由入國審查官給予上陸許可者,即表示被認可自當日
起,在日停留一年。
(3) 簽證之有效期間無法延長。不能在有效期間內赴日者,該簽證將失去效 力 。
請問這樣是指,我如果在2019年六月申請通過,可以在當期領證的最後一天領取(2020年
六月),在有效期限最後一天出發(2021年六月),審查官許可後再停留一年(2022年六
月)嗎?
10月要出發去讀語言學校一年,結業的時間有點尷尬,怕沒找到工作能用打工渡假的名義
待著。
但因為要本人申請,今年第二梯和明年第一梯不方便飛回來,所以想確認是不是能這樣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