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小孩滿 13歲不能父母代領一萬??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30 21:40:10
※ 引述《anshley (想念卻不想見的人)》之銘言:
: 數發部提的理由其實也很好笑
: 什麼滿13歲已經金融自主??
: 這是依據哪個民法還是慣例啊?
: 這年紀自己要去開個戶頭
: 你看看銀行,券商要不要讓你開?
: 都得父母陪同掛擔保了
: 啥是金融自主??
: 這年紀每天每時的開銷100%全都要靠父母提供
: 哪來的金融自主?
: 碰到義務時就不關我的事
: 碰到權利時就大聲疾呼??
看到的說法是:
「這項規定是延續前年(一一二年)普發現金的作法,參酌民法中『無行為能力人』與『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分別如下:
 一、未滿七歲的兒童沒有行為能力,所有金融相關事務都必須由父母代辦,因此普發現
   金會由父母代領,並透過健保卡與身分證、帳戶資訊進行驗證。
 二、七歲到未滿十三歲的孩子,已具基本判斷能力,可由父母代領,也可以選擇用自己
   的帳戶領取,讓家庭有更多彈性。
 三、十三歲以上的少年,已能獨立處理金融事務,因此可以自行領取現金。
 這樣的年齡劃分,兼顧法律依據與實務考量,讓家長與子女可依家庭狀況作出最合適的
 選擇。」
但同時,《民法》則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第一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七十五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
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就數位發展部的意思來看,應該是打算用第七十七條的但書來開脫,先不說這是否合理,
這到頭來也是少年本身的好處,不該由父母支配
以類似前提來設想,總不能說因為假定發放對象錯誤,而讓這番好意蒙上陰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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