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跟騷法: 通往地獄的階梯往往是由善意鋪成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21-11-20 03:03:35
之前我在政黑有討論過這個問題,不過在這邊再寫一次吧?
跟騷法的出發點是善的,這我當然不否認,
但問題在於,它的定義方式太過浮泛!
簡單說,"辱罵、歧視、仇恨、貶抑",這些都是很主觀的東西,該如何定義?
這種浮泛又沒有客觀標準的斷罪方式,會不會造成濫訴,
又會不會造成人民動輒觸法?
正如我在法案通過前就憂心的,"到底怎樣的句子算貶抑?"
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李茂生酸徐巧芯"巧芯巧芯我愛你",
徐巧芯是不是可以說"我覺得這是一種貶抑",就提出告訴?
問題就在這些詞彙根本沒有一個標準啊!!!!!!!
更嚴重的是,這是對國家機器權力的恣意擴充,
以後國家可以負起更多對人民言論的審查權限,這對人權是很大的傷害...
所以我說跟騷法不是不該制定,但這種法條根本就是惡法!
八卦鄉民的憂心不是全然錯誤,這樣的法根本就是通往地獄的階梯...
作者: sodahaini (沒有的話我晚點再問一次)   2021-11-20 03:09:00
好哦
作者: kissa0924307 (瓦斯來一桶)   2021-11-20 03:09:00
意思是立法者思慮不周
作者: Prokennex (終於通過了)   2021-11-20 03:13:00
會不會更容易造成相同的事件不同的結果?畢竟太主觀了
作者: littlewren (wren)   2021-11-20 03:15:00
參照公然侮辱罪對侮辱的定義吧
作者: Prokennex (終於通過了)   2021-11-20 03:17:00
就是比如偷竊好了,3~7年假設啦,至少還是有罪;但跟騷這部是直接主觀認定成立與否,雖然證據力要夠強,但話又說回來,太嚴格又怎麼保護真正需要的人?
作者: kiosk (silence)   2021-11-20 03:23:00
照你這樣說那公然侮辱也是惡法啊跟騷法實務上也可能很難定罪 還通往地獄咧
作者: aa124816 (啾啾)   2021-11-20 03:55:00
不得不說公然侮辱和毀謗的確都是惡法
作者: RaiGend0519 (Named RaiGend)   2021-11-20 05:25:00
我只覺得檢察官工作量又要增加了這條給人的感覺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反正錯殺的部分到法官那都應可平反,只是很消耗社會資源但反過來說我也不覺得要幹大事的人會因為這條法被嚇阻,結果就是韓國那樣,面對感情一般男性更理性了,因為得在法的基礎上保護好自己為先,而更理性的感情對一般女性我是覺得不是一件好事就是了
作者: cs800atx (香辣牛奶)   2021-11-20 05:45:00
講難聽一點真的是要先確認使用這條法律的原告腦子真的要正常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06:16:00
照這邏輯跟蹤騷擾很難判定那都判無罪就好?你知道就是去年有女性被跟蹤擄殺才要修這個法嗎而且跟騷法的八大違法行為限定在跟性與性別有關你舉的例子根本是本來就有的妨害名譽/毀謗罪不然跟騷法要怎麼制定才不違反人權又能保護被害人?過度限縮範圍那跟騷法也只是立好看的到時候被害人怎麼醻ㄗS屁用怎麼醻ㄗS用
作者: mazznia   2021-11-20 06:26:00
如果能在該法後面加個但書,如果有某女性若經常使用該法報案且多數未立案就將該女性列為重點人物就好以後,畢竟這法確實有其必要性也是事實,但我實在也不想碰到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女性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06:35:00
不能因為部分人濫用跟騷法就反對立這法吧說真的哪個法不會被濫用難道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法有人濫用也要一起廢掉?這次跟騷法看似包羅很多行為但犯罪事實的認定是相對限縮的
作者: Mozai (末仔)   2021-11-20 06:56:00
你有想過被捅世新女大生的感受嗎?
作者: MonarchGlory (MonarchGlory)   2021-11-20 07:08:00
就一個嘩眾取寵的惡法,可文革式的無限上綱
作者: letmesee3085 (煒哥)   2021-11-20 07:10:00
就互告呀,看誰贏
作者: stopdog (小龍)   2021-11-20 07:33:00
一般人是不會吃飽太閒去用這個告人的,真心要搞你的也不太會用這種難舉證的去弄啦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07:33:00
如果沒有跟騷法被跟蹤只能自認倒霉如果要搞人一堆法可以濫告某些男性就只會針對跟騷法好像自己隨時會被這個法告有被害妄想的男生也不少
作者: miniivy (小貢丸)   2021-11-20 07:43:00
這世界上的變態跟蹤狂比你想像中還多,至少現在有法可管了昨天才有一個新聞狂追五年死纏爛打,女生崩潰下跪求放過的
作者: goodnight4Tw (玫瑰色的你)   2021-11-20 07:47:00
廢文ID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08:03:00
不然要怎麼立言論自由有極限的
作者: iKJack   2021-11-20 08:04:00
你沒被騷擾過吧?才會講出這麼不實際的話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08:04:00
什麼都怕濫告那法律都廢掉好了是沒被騷擾過才能講得一派輕鬆?
作者: qec (viewsonic)   2021-11-20 08:05:00
兩岸同文同種不意外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08:06:00
隨便翻新聞都知道有多少人被恐怖追求、跟蹤擄殺
作者: donnamonya (鄉民A)   2021-11-20 08:23:00
我覺得啦,臺灣現在的情況是屎太多還會造成一堆他殺事件,屎還是先用方法挑出來,再看它是不是真的該屎的屎,大家都會尊重別人的話連法都不用立日本女性車箱也是有點類似,癡漢真的多到防不勝防,後來衍伸出偶爾也有癡漢誣告,但一開始日男都會尊重別人的話那一開始什麼事都沒有
作者: pepsi0u74 (三小廢物鹿)   2021-11-20 08:27:00
不要騷擾別人很難嗎?
作者: donnamonya (鄉民A)   2021-11-20 08:33:00
所以目前大概就是屎先用方法挑出來,再看看是不是真的該死的屎說難聽的,比起臺灣因為騷擾而被殺的人數算便宜了
作者: diabolica (打回大師再改ID)   2021-11-20 08:39:00
推文真的奇文共賞
作者: goeast   2021-11-20 08:45:00
定義本來就不清啊,很可能會變成報案人主觀陳述
作者: jacktsaur (jack)   2021-11-20 09:14:00
塔綠班不會錯,錯的是人民
作者: luluking (luluking)   2021-11-20 09:34:00
你被噓,不就代表也有人認同立法內容,總是有潛意識想說服別人,認同自己的觀點
作者: xulu0 (miss)   2021-11-20 10:26:00
講話好好講,別動不動就想酸人罵人騷擾人言語傷害人就不太會被告了,像我就不會擔心這種問題,言論自由的下一句是要為自己說的話負責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10:40:00
一直跳針內容有問題那你講個更好的法條內容啊法律怎麼定義都有人有意見啦你講個更好的定義方式啊酸人國文差自己又多好?你不同意這個法支持的人很多啦反正三讀了誰理你
作者: flutter8 (空)   2021-11-20 10:47:00
被嚴重騷擾過的只覺得為什麼不早個幾十年出現,沒歷經過出入都需要有男性親友陪同保護的你,當然覺得內容很扯,在我看來都是當時的我或現在的許多男男女女需要的
作者: LoveSports (愛運動)   2021-11-20 11:46:00
目前這個法有限定性跟性別,只要沒有因為追求別人不成而去對對方"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應該是不用擔心目前全世界有將近三十個國家有設立精神霸凌相關法律幾乎都是先進國家,台灣制訂這種法律不奇怪甚至太晚了精神上霸凌別人蒐證是很不容易的,真的被告得成的通常是的確做得很過分的案例,應該是不用太擔心波及無辜
作者: s0920151048   2021-11-20 11:53:00
後現代思維當道,怎麼說怎麼對摟
作者: Jetame (洛基基)   2021-11-20 11:54:00
那這樣毀謗 公然侮辱也刪掉好了
作者: s0920151048   2021-11-20 11:54:00
每個人都在挖坑給別人跳,然後說自己是對的
作者: beams156 (beams)   2021-11-20 11:55:00
定了法條但這種很難定罪啦 在緊張什麼?
作者: Jetame (洛基基)   2021-11-20 11:55:00
毀謗和公然侮辱還沒限定要和性或性別相關 人人都能提告呢適用性越嚴格的法條反而更容易被濫用?
作者: work1024 (Q哞)   2021-11-20 12:08:00
概念式連結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12:09:00
才剛立法就知道有人被犧牲喔?
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21-11-20 12:10:00
呃。你真的有把法條整個看完嗎?法條有幾階要件你知道嗎?並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首先得要反複或持續+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生活或身心。上面這三個要件你跳過不講,有人這樣分析法條的嗎?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12:11:00
回文一直說別人不懂 不順著你的想法就是不懂?
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21-11-20 12:11:00
我總覺得你的邏輯比較浮泛
作者: mamajustgo (不是武藏 是又八)   2021-11-20 12:19:00
在妨礙公務罪中,可見「施強暴脅迫者」一句,你覺得這個「強暴脅迫」明不明確呢O.O前兩三年吧,有人因不滿員警開單,摔踩警員遞給簽名的筆,你覺得這件事符不符合強暴脅迫呢你著眼的點不就在法條中有你認為曖昧不明的條件嗎?所以我舉施行已久的、可能具同等疑慮的法來問你,哪裡無關呢O.O噗,以你的標準,不是應該回答:所以妨礙公務罪中凡有「施強暴脅迫者」一項都不夠明確,是為惡法,應修正或即行廢止嗎?XD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12:40:00
你才在跳針一直說法條定義不明確別人反駁就說人家不懂、答非所問
作者: mamajustgo (不是武藏 是又八)   2021-11-20 12:41:00
同樣是「法條中有未足明確定義」者,跟騷法,大聲疾呼不可不可,妨礙公務罪,無關、結案,這是什麼……時空背景不同之術嗎XD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12:41:00
你確實不用回答反正都三讀了人家幹嘛在這邊跟你講你也只想聽其他人說:對啊這個法好爛~定義好不明確喔~你也沒想聽別人意見啊那你自己建議個可以保護受害人又不會造成濫訴的法案.
作者: mamajustgo (不是武藏 是又八)   2021-11-20 12:44:00
核心問題迴避,枝節條件現場增生,好吧,您忙XD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12:44:00
推文中支持的人比較多你自己聽到別人反駁你論點就說別人不懂又好去哪你沒有多次跳針說法條不明確?那你自己提出更好的法啊還是你建議要怎麼定義才符合你認為的明確性原則?你不也瘋狂跳針法條不明確然後說別人不懂?噓你的人真的不少呵呵跟騷法才剛通過你就知道誰被犧牲喔哈就算有瑕疵好了沒先立法怎麼知道如何調整而且這類法律本來就是依受害者主觀提出的 照你邏輯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法都可以廢掉了 更何況就算告了也要看證據力 又不是告了就贏
作者: LoveSports (愛運動)   2021-11-20 12:51:00
全世界將近三十個先進國家都有的法律被你說成惡法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12:51:00
就算犯罪樣態定義再怎麼嚴謹限縮 會亂告的人就是會亂告也不只限於跟騷法而已
作者: shaman5566 (元素薩見習生)   2021-11-20 12:56:00
法條只是符文 真正還是要看施法者的功力 你血統超然法力卓絕 什麼法都可以很有威力的 說回來到底怎樣是跟蹤騷擾本來就很難界定
作者: xhl12000 (宏宏)   2021-11-20 12:58:00
推,台灣法律就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犧牲百人等著看台灣最優秀的法官多會判
作者: yuan0703 (煞氣a中二臘腸海狗)   2021-11-20 13:02:00
一群單身男子追不到女生在那邊哭
作者: lim98989 (土撥鼠)   2021-11-20 13:04:00
真的不知道誰沒事會被這法告如果是追求人家追求到人家家門口還是恐怖情人之類的被跟騷法告很剛好如果是跟別人結仇的跟本也不是只有跟騷法會被濫用如果是對方真的有病還是有被害妄想那是那個人的問題而且很多男生所謂的熱情追求根本是壓迫式追求好嗎
作者: yuan0703 (煞氣a中二臘腸海狗)   2021-11-20 13:08:00
正常來說都會支持這個法 會反對毛一堆的本來就心裡有鬼建議警察可以關注一下這些人
作者: FadOut (Hi)   2021-11-20 13:45:00
你的地獄也太舒適
作者: devilchan (小惡魔)   2021-11-20 14:13:00
你舉的例好爛
作者: sdamel (=ˇ=)   2021-11-20 14:25:00
我覺得公然猥褻也是要廢,意思是一樣的還有一件事就是這些規定跟立法需求用母法或修母法就夠罩了第三你22K加入獅子會人家才不會真的把你當同類
作者: xulu0 (miss)   2021-11-20 15:44:00
覺得粗野暴亂沒有比貶抑、歧視好,還是台灣的深得我心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21-11-20 16:12:00
其實巧芯巧芯我愛你真的是一種貶抑
作者: flourella (rainbow star)   2021-11-20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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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jia (jojia)   2021-11-20 21:04:00
你到底多害怕被告啊...... 要立罪沒那麼容易 證據要提供的
作者: audrey94 (221457)   2021-11-20 21:12:00
到底是多害怕被告啊,你沒事會長期騷擾人嗎
作者: raura ( )   2021-11-21 18:41:00
這條法律也是台男殺害自己跟蹤的女性搞出來,自己去查查這條法律的由來,要怪就怪愛跟蹤騷擾的噁男犯下殺人案,讓其他噁男的生存空間降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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