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去台大法律系修過課
那時候一位刑法的教授在課堂講了一件事情
現在回想起來真的蠻扯 包括那位教授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當時通常男同學到了高年級的時候會陸續接到兵單
那如果有要升學的話 要去辦緩徵 可以等畢業再當
可是某位同學 自稱說是沒有收到 所以忘了辦緩徵
細節我忘了 反正就是可能會有妨礙兵役的問題 說不定會有前科
於是那位男同學就找系上的老師幫助
就哭說自己將來想當司法官 怕會有前科
而且想當司法官的原因是家境不好 想要有穩定生活
那老師基於對學生的愛護 就幫忙想辦法
但是想到的辦法竟然是要教官背黑鍋
要求教官去跟主管機關自承疏失
說自己沒有及時告知男同學 造成男同學來不及辦緩徵
教授的想法是這樣:
教官頂多因為行政疏失被懲處 但學生可以人生沒汙點
所以教官身為師長 基於愛護學生 應該出來頂
但是教官自認沒有疏失 當然就不接受這種要求
那位法律系教授竟然就在背後批評那位教官對學生沒有同理心
這是幾年前的事情了
當時聽那位法律系教授說得振振有詞
所以當下沒聽出啥問題
後來仔細想想 覺得教授的說法好像怪怪的
現在常常在想 司法改革說了半天
怎麼沒有人說要從法學院改革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