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記得去年版上的柯達大飯店事件嗎?
這家飯店早就被裁罰40萬了。
而它們後來仍提起訴願,目前已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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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
若自我性別認同為女,
即使身分證性別為男,
而在人事資料卡上的性別填女的話,
是與不實無涉的。
(並無特別說明一定要性別不安或是性別認同障礙的證明)
https://i.imgur.com/2555CEp.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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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次似乎已經和解的事件,
不探討當事人的工作態度,
或是誰主動抱人還是被動被抱等等。
就我所知,
當事人證件性別為男,履歷性別也填男。
進入女僕咖啡廳工作後,
並沒有主動告知所有人其證件性別,
然後在某一個時間點有某位同事發現了。
這件事情傳開後,
許多同事覺得很不舒服,
而其中有位同事在FB公開發文要求當事人道歉。
證件性別為女的順性別女性不需要主動告知其證件性別,
證件性別為男的跨性別女性需要主動告知其證件性別,
而沒有主動,就叫隱瞞,需要道歉。
若是依照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認同的見解,
她們的性別都是女性。
那麼一個需要主動告知,
一個不需要主動告知,
其差異的點在哪?
證件性別嗎?
證件性別為女就不用做的事情,
但是證件性別為男卻要做,
CEDAW 一般性建議,直接闡明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的定義。
「直接歧視」包括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所實施的差別待遇。
「間接歧視」指的是,一項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上對男性和女性無任何歧視,但
在實際上產生歧視婦女的效果。
請問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確實有人可能會感到不舒服,
我能理解,
你也可以一直認為她是男的,
但這都不是當事人被要求道歉的理由。
如果事前沒有騷擾等犯罪的行為,
那為什麼事後需要道歉?
若僅僅只是因為證件性別為男沒有主動告知,
就需要道歉,
請問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至於還有什麼信任問題的說法,
看來像女生的人,證件性別一定是女嗎?
看來像男生的人,證件性別一定是男嗎?
請問是誰規定的?
若是自己沒問當事人的證件性別,
或是因為自己的認知有誤、不知道會有這種情況,
而要求別人道歉,
我覺得很沒有道理。
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主動告知其證件性別,
當事人也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主動向誰道歉,
但並不代表當事人就得必須被迫向所有人告知其證件性別、被要求向誰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