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騷擾且跟蹤工作地點怎麼辦?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5-09 08:26:46
※ 引述《kk325985 (WeiLun)》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被騷擾且跟蹤工作地點怎麼辦?
: 時間: Sat May 9 00:03:55 2020
:
:
: 我朋友之前臉書有個好友
: 只尬聊過幾句話基本不認識的那種
: 後來那人就時不時的會密她
: 她也覺得很煩就不太回
:
: 後來那人開始騷擾她的同事跟朋友
: 甚至還去查他上班的地方
: 她感到很不舒服並且跟他說
: 「我覺得你這樣讓我很不舒服,你再這樣我會封鎖你」
https://reurl.cc/yZDWOa
「過度追求」的典型態樣
跟蹤纏擾行為列為性騷擾的的行為之一,常見於愛
慕者為吸引受害者,而有下列之行為:(1)持續打
電話或者寫信、傳送訊息給被害人;(2)跟蹤被害
人,或者在其住家、學校、工作場所等處等待被害
人;(3)持續贈送被害人禮物;(4)威脅傷害被
害人或其家屬;(5)毀損被害人之財產;(6)透
過網路騷擾被害人;(7)藉由口頭或者文字公然散
佈被害人之個人資訊;(8)藉由各種方式(例如公
開資訊、網路、雇用私家調查者、跟蹤)以獲取被
害人之個人資訊。
:
: 結果今天他突然私訊我朋友
: 「今天終於看到妳上班了呢」
: 我朋友感到非常噁心且很可怕
: 沒有直接封鎖他的原因是因為
: 不知道那人是不是知道她的住宅
貼幾個案例:
A女於民國98年6月17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
路派出所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告訴,主張其於90年5月至98年6
月間長達8 年遭原告不斷以簡訊及當面表達對其有一見傾心
、濃烈愛意和望與其創造人生價值等各式各樣極度曖昧且讓
其身、心、靈都相當不舒服之字眼,並不時以電話假借詢問
工作業務為由,談論對其感情和愛意,經A 女明確表示不可
能,及制止多次仍不理會,並以跟蹤方式進行騷擾。案經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98年6 月2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
第09832193900 號函移送原告所服務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調查處理,經該公司調查約談
,並提報該公司業務人員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審查,認定
性騷擾申訴案成立
原告於90年至98年6 月間不斷
當面或以撥打電話、傳送曖昧簡訊之方式,向A 女表達愛意
,雖經A 女制止,仍未停止(見原處分卷第62-64 頁),A
女並已多次對於原告示愛之舉動明確表達不悅並制止,原告
卻仍陸續撥打多通電話、傳送簡訊等,已違反A 女之意願,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之情境,亦已不當影響A 女工
作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故原告對A 女先後多次當面、電話及
簡訊騷擾之行為,核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相當,洵堪認定。又原告長達8 年對A 女不斷的騷擾行為,
已造成其心靈極大創傷,情節自屬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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