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計程車司機開黃腔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3-12 22:11:23
※ 引述《jerk87 (p p )》之銘言:
: 早上搭小黃時
: 上了車後,隨口問了句:可以刷卡嗎?
: 計程車司機馬上回我說:用身體刷嗎?
性騷擾無誤啊
貼類似案例給你看
訴外人古君(年籍資料詳卷內)於民國103年10月7日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申訴於當日下午,
在新北市三峽區學勤路22號前(下稱系爭地點)遭上訴人以
「妳有在賣嗎?」言語性騷擾,經三峽分局調查結果認定性
騷擾事件成立
你申訴成立性騷擾的話,
低標就是一萬元罰鍰。
之後你還可以求償。
: 幹是自以為很幽默?
: 為什麼一早就要被這種不舒服的言語騷擾阿?
: 真的是垃圾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
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而構
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性騷擾行為,應係指性侵
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應有該條第2款之情形即「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言,並有以「損害他
人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等
主觀因素為構成要件。而其行為之判斷認定,除應從事件發
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及行為人之言詞等客觀情狀
綜合研判之外,尚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行為
人是否有侵犯意圖則非絕對之要件
作者: jerk87 (p p )   2020-03-12 22:25:00
謝謝你
作者: winniekuma (Kuma)   2020-03-13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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