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9-10-11 19:16:18推 chocholove: 傳聞跟懷疑...能當證據嗎? 180.217.141.11 10/11 17:22
推 gg7965977: 同二樓 雖然港警很惡劣 但不能馬上栽贓219.68.234.102 10/11 18:20
→ gg7965977: 人家 219.68.234.102 10/11 18:20
噓 chocholove: 說真的,沒有證據不能亂講180.217.141.11 10/11 18:54
噓 chocholove: 先把港警妖魔化,何必呢? 港警也是人 180.217.141.11 10/11 19:04
→ chocholove: 是人就要下班休息時間都不夠了 180.217.141.11 10/11 19:05
就證據法來說,這不叫栽贓
證據法對於舉證責任的原則是:主張事實存在者,負舉證責任
但背後的法理只是:因為主張事實存在者,通常比較接近相關的證據
因此由他舉證比較方便,如此而已
因此,如果主張事實存在者,反而比較不接近相關的證據
那要他負舉證責任,就不符合證據法的法理
這時候反而會例外要求對方,也就是主張事實不存在者,負舉證責任
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換
以上可以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的本文與但書
同時也是一般文明國家公認的舉證責任法理
因此,由於現在的特殊時空背景
很明顯地,港警會比較接近相關的證據
所以應該由港警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沒有成立犯罪
如果他們無法提出證據,那根據以上的法理
認為他們成立犯罪,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