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無法簽非自願離職證明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9-06-20 22:09:51
※ 引述《eric15234 (布卡)》之銘言:
: 嗯...只是交代一下今天的情況
: 我在這邊跟大家說一下謝謝
: 有好多網友幫我出氣
: 在google map上留言
: 在臉書上留言
: 雖然全都被他們(飯店)刪光了
: 但是你們的努力 我的努力 不會白費的
: 大家一起加油 一起努力 替這種少到不行的少數
: 也有跟一般性別二分法中的朋友們有一樣的權利
: 一樣地生活,就業的環境好嗎
: 謝謝
真心希望原po可以找專業人士一起參加勞資爭議調解,
不然在調解會中面對資方時,可能會因為緊張或其他因素,
導致沒辦法好好陳述整個事實而產生較為不利的結果,
簡單彙整一下一些法令依據,
其實雇主如果要片面要求勞工走人,
除非是勞工有惡意行為(勞基法第12條各款),
常見的就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連續曠職三天這種情況,
否則如果只是單純認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基本上仍應依照資遣方式辦理(勞基法第11條),
但飯店能否主張因為員工一開始沒有說清楚自己的性別,來主張予以解僱呢?
類似的法令規定應該是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但我不認為沒有說清楚自己是「雙重性徵」會導致雇主有任何損害,
畢竟在飯店工作並非特定性別才能勝任,
如果單純以這個條件來解僱員工,有很大的機率會構成就業歧視的要件。
題外話,有沒有哪些情況是雇主真的可以只找特定性別的人來工作呢?
其實還是有少數的狀況是可以的,有興趣的鄉民可以google「真實職業資格」
但在原po這個案件裡,應該是完全搭不上邊的。
最後的一個談判籌碼,就是在調解中釐清整個事實經過後,
主張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就業歧視規定,
並讓勞動局去實施詳細的檢查,查證屬實的話,
就可依照就服法第65條開罰30萬到150萬元罰鍰。
希望原po加油,整件事就算不提到性別歧視,
光是沒什麼法定事由就叫勞工離職資方就站不太住腳了。
作者: Eoamberf (綠寶石)   2019-06-20 23:15:00
推~
作者: mikali03 (hihimika)   2019-06-20 23:15:00
推上去!
作者: daipon (冏命)   2019-06-20 23:18:00
作者: ruam (R.O.D)   2019-06-20 23:39:00
推專業的建議
作者: WishingTree (Tree)   2019-06-20 23:52:00
推!
作者: iborhxa (ibor)   2019-06-21 02:30:00
推!
作者: emily16344 (貓)   2019-06-21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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