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關於年度報稅的問題想請教
家裡成員三人
母親退休狀態(未滿65歲),偶爾領一些學校社團的打工薪資(年收不超過十萬元)
弟弟領有身心障礙重度手冊,有領生活補助津貼,無業
還有我自己,有正職工作
但去年報稅時碰到一個情況
我在去年將我弟報撫養來減稅,結果今年年初的時候,弟弟被國稅局認定不符條件
將他原本的生活補助津貼約4800塊取消了
後來我去補稅繳錢才恢復他的津貼資格
但我上網查補助津貼的資格是: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
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
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2.3條件 家裡都沒超過,有問題的在第1點
弟弟是無業無收入狀態,所以我將我及母親的年所得加起來
換算每人每月的生活費也才27,892元,遠不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32,748元)
所以不懂為什麼當時會被取消補助
想請問是否是母親雖然無業狀態,但因為還沒滿65歲退休年齡
所以她每月還是會列入最低工資$21000?
如果是這樣家裡年收入就會超過了.........
因為這些問題有跑去問國稅局,但國稅局的承辦人員也講的不是很清楚
只叫我先申辦撫養,萬一沒過再像去年一樣補稅(..........)
到時候又少一個月的津貼補助,對家裡經濟也很困擾....
希望能有了解的板友解答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