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婚姻平權相關公投雜談

作者: helen0624 (helen0624)   2018-11-06 23:59:37
看到mamaes版友提出的問題,覺得可以趁機會討論一下婚姻平權的議題。
說真的,不論在FB、PTT或是電視辯論上,我發現本議題的討論不是流於謾罵,就是雙方
沒有聚焦。換言之,就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主張立專法的認為不贊成修民法不等
於歧視,要求一定要修民法,讓同性異性都適用民法是忽視同性戀與異性戀有本質上的不
同,甚至是罷凌異性戀的行為,破壞原有的秩序與道德;而主張修民法的,則認為訂立專
法使同性戀結婚時適用不同的法律是隔離、是歧視,同性戀與異性戀沒有不同,適用相同
的法律才能稱作給同性戀者平等的保障。
在正式討論本議題前,我想先和大家一起先來看一下先前已經由立委們提出的民法婚姻章
修正草案,並以此為延伸探來使雙方主張獲得交集。
在2016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出各自版本的民法婚姻章修
正草案,所修改的條文各有不同。但大致上修改的條文如下:
A、三個版本共通之部分:
1. 修正民法第972條,將條文中之「男女」修改為「雙方」。
2. 修正民法第973條,將男女的最早訂婚年齡統一為17歲。目前法條規定為男17歲、女
15歲。(這部分與同性婚姻較無關,與男女平權較有關)
3. 修正民法第980條,將男女的最早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目前法條規定為男18歲、女
16歲。(此部分亦與同性婚姻較無關,與男女平權較有關)
B、尤美女委員之草案:除上述條文以外,尚有
1. 增列民法第971-1條,內容為「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
之規定。(除了民法第1063條外)」。
2. 民法第1079條之1增列第二項,內容為:「法院為前項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
、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C、許毓仁委員之草案:除上述共通部分外,尚有
1. 民法第1079條之1增列第二項,內容為:「法院為前項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
、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2. 將民法法條中涉及「夫妻」、「父母」、「夫妻財產」、「養父母」、「子婦、女
婿」、「祖父母」等稱謂修改為「配偶」、「雙親」、「婚姻財產」、「養親」、
「子女之配偶」、「二等親直系血親尊親屬」。
D、時代力量版本草案:除上述共通部分外,尚有
1. 將民法法條中涉及「夫妻」、「父母」、「夫妻財產」、「養父母」、「子婦、女
婿」、「祖父母」等稱謂修改為「配偶」、「雙親」、「婚姻財產」、「養親」、
「子女之配偶」、「二等親直系血親尊親屬」。
從上述條文來看,大家均有共識需修正者有三條,但其中兩條並非只是為了同性婚姻修法
,而兼含有將訂婚及結婚之雙方年齡調整成一致。畢竟男女在何時能訂婚與進入婚姻不應
有年齡上的差別,這應該沒有太大的爭議(當然有人覺得有也可以提出來)。
看到這裡,我不知道支持方或反對方有沒有什麼想說的,但就個人支持修正民法的立場,
我認為在技術上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需要變動的條文實在不多,大抵上就是稱謂的改變,
或是增定一條同性婚、異性婚平權的規定,然後省去稱謂的變更。也許反對方會有不同
的想法,我也願聞其詳,但我猜收養部分有相當的反對聲浪。
看完民法的修正草案,我找不出理由另立專法的。專法將本來有的條文抄一次,改成雙方
,排除部分如準正的條款後,有任何地方跟修民法不同嗎?點出不同,才是真正良性的討
論要訂定專法還是修改民法的開始。
順著上述民法修正案的脈絡往下談談M大認為應該立專法的理由。
首先,M大提到同性戀和異性戀有本質上的不同,就像男人與女人有本質上的不同一樣。
但這種說法略顯空泛,並不是要直接否認同性戀與異性戀有本質上的不同,而是要已有不
同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必須先具體界定不同之處在哪,而針對該不同訂立的法條何?
該法條是為達成什麼樣的目的?該達成的目的是否合理合憲?均應有具體的主張及說明甚
至是舉證。否則主張流於空言,自然難以聚焦討論,得出讓雙方滿意或服氣的規範方式。
M大提及的閩南、客家、外省人等的差異造成械鬥,事實上某種程度是種族/族群的問題,
與婚姻平權的討論似無關聯,M大他們認為他們過往是為了爭取他們所認為的平等而大打出
手不知道跟本件討論的關係在哪裡?事實上,閩南、客家及外省人在婚姻法的適用上沒有
任何差異。承認彼此的差異、尊重獨特,與法律該怎麼定,其實又是回到剛剛討論的問題
,亦即,你認為兩方應適用不同法律的差異在哪?為了達成什麼目的,所以要用什麼方法
(法條)來展現出二者本質的不?不能存在同一部法律中,而非要另以專法規定的理由又
何在?若不針對差異提出具體說明,顯然沒有辦法互相理解,不是嗎?
至於向大法官尋求釋憲,是法律遇到憲法位階的爭議時訴諸的正當且合理的手段,我實在
未能理解不高興的原因是什麼。公投結果若與憲法相違,自然不能發生任何效力。舉例而
言,憲法要求所有的法律都應該符合比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不能拿大砲打小鳥,手段與
目的間必須適當。如有人發起一項公投,主張闖紅燈者一律死刑,不幸也通過公投了。這
種時候憲法及大法官就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即是做為憲法精神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大
法官使用釋字命令法律失效,使其適用相近/原有的法律,亦非頭一遭。只是今天因為民
法規定是排除同性適用婚姻,所以才會用二年落日條款加上未修法就直接適用的規定。如
果是禁止類型的規定,則作法就會是該禁止條款失效,人民不再受該法律禁止的限制,而
可以自由的從事法律禁止之行為。因此,對於M大此敘述,我實在相當不解。
最後,關於M大所提到網路上不友善的言論不需要去嘴他,也是讓人覺得好奇。網路上所
充斥的言論如果涉及到人身攻擊、歧視、侮辱、誹謗,在部分情況下是觸犯法律的,是相
當不可取的行為。而且該些言論也確實在影響他人投票的意願,對那些言論感到難過、憂
心應是人之常情。有人就此發表言論表示這種歧視言論無助於本議題的討論,為什麼受到
譴責的反而是受害者呢?不該是譴責躲在帳號背後散發不實言論或是歧視語言的人嗎?至
於同志教育,哪一本國中小課本提到情慾流動呢?要是有,提出來讓大家督促這種不適當
的教科書下架,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會有意見的。
我相信善意、良信的討論,才是讓大家針對本議題做出較好判斷的方式,但我甚少看見反
方真真切切的針對反對的理由提出完整的論述。並非不贊同就是歧視,也不是贊同即等於
進步,但不提出具體理由就謾罵對方、就反對他方的主張,甚至有部分人士利用造謠、利
用恐懼達成目的,不但是讓議題失焦,更是讓台灣就公共議題的思辯與討論能力向下沈淪
。我並非什麼比較高尚的人,我在這麼議題一樣會生氣、會失望、會把怒氣歸咎到某些宗
教或團體。但是再看過版上的討論之後,再看過各場辯論及文章後,我希望可以以正面的
方式表達自己的立場,也希望能獲得不同方正面的回饋,回歸議題的本質進行討論,找出
最正確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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