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的島國殺人事紀的盧正案
至今還沒辦法翻盤
盧正被判處死刑的是詹春子命案
但這件案子的爭議點在於
盧正的血型與命案現場的菸蒂與指紋都不合
血型與DNA都不一樣
卻因為自白而被判死刑迅速槍決
連監察院都已經介入的狀況下
還是直接槍決
這很有可能是繼江國慶後台灣的第二大冤案
要執行死刑前
要先理解
台灣的法律對於程序法是很薄弱的
什麼是程序法
就是刑事訴訟法
比如說
雖然這個人有罪
但因為警察打了他或是鑑識小組把證物搞混了
這樣就可能這個人無罪
這在台灣人心裡聽起來很荒謬
但在美國是很有可能就因此番翻供
在美國的世紀大案辛普森案就是如此
律師攻防的焦點全部都在刑事訴訟的證據
而且律師在法庭上詰問警察作為證人的時候
先拿到了白人警察的錄音帶
一位編劇採訪這位白人警察Mark Fuhrman的時候
Mark Fuhrman講了黑鬼nigger這個字高達42次
在美國這是強烈的種族歧視用詞
你如果是白人對黑人講這句話可能當街被痛毆甚至槍殺
而律師對這位警察詰問時
警察說他十年內都沒有說過這個字
但證據一公布
馬上讓這位警察的證詞幾乎無效
這裡你就可以理解
即便是在法庭上作偽證會被判刑的台灣
證人的公信力
當然還是遠遠不及實體證據
而且律師的詰問重點在於打破這位證人的公信力
當證人公信力不在
他說什麼話陪審團都不會相信
但在台灣為什麼有冤案發生
從整個制度來看
台灣法院有所謂的股王文化
也就是積案最多的法官
會被評定績效不好
所以釋憲法官錢建榮
才這麼的偉大
因為他願意犧牲自己的績效獎金
要有一個基本概念
公務員職等到一定以後
考績獎金可以到1.5個月
年終獎金可以到2個月
3.5個月獎金加上法官至少都十職等以上
隨便都可以差到十幾萬的年終獎金
而願意犧牲十幾萬
為他人謀福利
這件事又長年在做
只為了全民的法律利益這是非常不簡單的
如果台灣法官都有這種為民犧牲的精神
台灣不會需要司法改革
另外反方的意見是
像錢建榮這種人
因為釋憲導致法院無法快速判出一個結果
讓當事人身心煎熬
我的看法是
錢建榮對林若亞的案子
涉及的是稅法相關
這種結果對幾百萬人的稅法利益都相關
甚至最後現在已經修法
個人也可以列舉工作所需的費用
未來不一定採用列舉制
所以這種與行政法相關(簡單說就是政府與人民的對抗)
應該要有更多釋憲空間
且台灣釋憲是笑話一場
你一定要以身試法才能夠針對個案釋憲
這是天底下的大笑話
就我所知
去釋憲法庭政府幾乎一定違憲的就有
1.國民年金不繳交懲罰配偶這個一定違憲
2.證券分析師不經國家考試卻享有投信投顧法的保障
等於你指定一個法人替國家代辦考試
傷害全民的工作權
且國家也不敢擔保證券分析師有資格一定不輸錢
這些你都要被罰了才能去釋憲
但問題是繳國民年金是那些人?
都是那些失業者在家照顧小孩的婦女
本身經濟狀況很多就已經不好了
被罰了乖乖鼻子摸了
誰敢去跟政府打官司
所以政府在欺負老百姓
民進黨先前還有官員提案要提高處罰
國民年金已經被精算師算出現金流是負值一定破產
為什麼國民年金一定破產?
因為A式的老年給付
年紀到的人繳十年報酬率高達65%
比公務員的18%還過分
等於坑殺年輕失業者去補助年紀的失業者
所以從位階來看
法律有問題沒辦法釋憲
程序法又有問題
這些刑案的根本問題是
警察的調查或者檢察官的調查
像是蕭明岳那種很經典的誘導訊問
目前律師都在爭取
台灣的法律要有那個正義
全程錄音錄影且全程律師陪同
人權的基本原則是寧可錯放不可錯殺
這才是進步的法律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耗掉美國非常驚人的經費
而且檢方與辯方都可以篩選掉陪審團成員
甚至得不到最後的12票統一
全部重來
所以才有那部知名的電影
12怒漢
這部片就是所有司法人員都應該必看的
一個被認定有罪的人
是如何抽絲剝繭
最後被判定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偵查中的必然
是刑事警察與檢察官必須利用調查與科學證據
來證明對方有罪
不是利用刑求 自白 誘導訊問等屈打成招
已經2018還有蕭明岳這種案子
是台灣司法之恥
且司法界都知道
你如果要請律師
請在你被刑事調查的時候就開始請
因為一旦你被誘導訊問等
沒律師陪同
被寫入檢察官調查和起訴狀裡
台灣法院的股王還記得嗎?
沒人想當股王
沒人想少領幾十萬
所以檢察官寫的判一判就好
二審運氣差遇到混的
直接照抄一審
蘇建和案就是這樣
沒人認為他不是兇手
今天要不是那麼多律師挺身而出
蘇建和早就死了
徐自強也早就死了
所以死刑要建立在台灣有強而有力的程序法制度
且只要程序遭到違反
這個人就無罪
如果壞人無罪
大家必然罵檢方和警察違法取得證據和沒有遵循程序
例如要是有屈打成招 刑求 誘導訊問
就應該無罪
因為這會導致真正無罪的人可能被問成有罪
還是很重的罪
這才是台灣司法改革和死刑要走的路
那種自白就判死刑的
就好比拿著槍叫你編劇自己是個殺人魔
然後就真正拿槍把這個編劇殺了
但編劇其實只是一個莫名其妙的老實人
江國慶案就是這樣
盧正案也不惶多讓
徐自強案更是離譜
一個人已經站在桃園提款機前有監視器畫面
你還能判他是擄人滅口的共犯
只靠著幾個人的胡說八道的自白
如果想看更多冤案故事
請到冤獄平反協會去看
現在還是努力替死囚翻供的還有鄭性澤與謝志宏案
http://twinnocenceproject.org/cases.php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還沒完備前
要殺死囚
特別是年代久遠的
應該再多檢視實體的物理證據
像盧正案這種實體證據完全不符的悲劇
真的別再發生了
我第一次聽到島國殺人事紀裡面盧正兩個姊姊的哭聲
都覺得相當悲傷
無論盧正有沒有殺人
但證據就是無法證明他有殺人
就應該釋放他
而不是草率槍決
這是台灣司法對不起盧家人的世紀大案
應該被台灣社會重新檢討審視
※ 引述《flower42 (栗悟飯與龜波功)》之銘言:
: 好啦
: 我知道是季經文
: 還是想和大家討論
: _
: 我支持廢死
: 最大的原因是冤獄
: 審判是人在執行 有一定機率會誤判
: 別說現在不會有冤獄
: 現在2018 還是一狗票死刑冤獄的
: 以前辦案沒那麼科學時 會不會更多冤獄?
: 我們無從得知
: 再來 看看白色恐怖
: 極權政府利用死刑剷除異己
: 當國家機器得到殺人的權力
: 是否會出問題?
: 死刑最大的問題就是致命
: 跟別的刑罰不同 不管哪種人還是會活著
: 但死刑不會
: 所以冤獄死刑的就不可憐了?
: 但那些殺小孩的 很明顯是他們幹的
: 感性上 我也會希望他們死刑
: 理性上 根據上述原因 還是不支持
: 法律無法界定出“明顯”是他幹的線在哪
: 我知道聽起來很像幹話
: 但仔細想想 的確如此
: -
: 歡迎理性討論~
: 順便說下原因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