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想到另一個很實際的問題
目前法院下判決,通常很依照以前的實務見解
假如改了國號,變成台灣國或其他
法律的名稱是好辦啦
中華民國民法、刑法等法律改個國名即可
然而填補法條不足的實務見解要照用還是全部廢除呀
如果照用,
欸?如何走出中華民國殖民政府的陰霾
更何況實務還有引用到民國初年甚至清代大理院的見解
比如:釋字109號、重傷罪的重傷包含舉例
如果不用,現在不只實體法,程序法也一堆靠實務見解在補程序法法條文字的洞
更不用提大法官釋字
嗯
如果單純把中華民國憲法的地區部份改成限定台澎金馬
「台」獨份子看到「中」好像祖墳被刨了好幾回,也還是不會同意這個做法
上次問了個台獨文青這個問題
只得到「一定有辦法解決」,再追問怎麼解決就得到被無視的結果
點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