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出國交換學生在外地被台灣自己人刁難

作者: GrandTOTORO (叫我史特龍)   2018-03-08 08:15:53
我是覺得拉
要鬧大一點比較好玩
如果是A的親友團的話
把B拖下水告她未盡良善管理人的義務
然後把那個C的學長姊也順便拖下來
因為他們亂指造成C侵害A的權益
找找看法律達人有沒有機會幫A來個代位求償
反正一口氣把BC學長姐一起告
告到了一個他們之間到底責任誰多誰少讓BC跟奇怪的學長姊自己去分
搞不懂為啥都只有A跟C在PK
路邊亂停車的也會被告過失殺人
要鬧大家一起來鬧
看看1500的東西可以鬧多久
我決定坐在前排了
雞排一份要切不辣謝謝
※ 引述《kuran09 (玖)》之銘言:
: ※ 引述《qsc0107 (Borings)》之銘言:
: : 覺得看了第一篇文就罵A方的人真的很好笑,斷章取意的對話截圖就將風向帶的真順...
: .
: : 先說,A是我朋友的朋友,她並不是不可理喻的人,認識她的都知道。
: A的親友團
: : 重點1:
: : 講白了,撇去中間貼紙的問題無法追究(兩方都說有自己的名字或貼紙,誰無法作證),
: 事
: : 情若要溯源,就是某C苦主為何不去確認箱子裡的東西B留的?自己大主大意想說反正有
: 名
: : 字就是我的然後不去確認這什麼概念?
: : https://i.imgur.com/fj3GAUV.jpg
: : 試想你去超商拿網購名字對了可是你拿回家發現東西不對,你會丟掉還是求證???C連事
: 先
: : 確認都沒做到了她還會主動求證嗎???
: 原文寫的很清楚了,苦主C的三個朋友留東西給他
: 並且表明「不需要可以直接把東西丟掉」
: C拿走貼著自己名字的箱子,並且處置裡面的物品有什麼不對?
: 你舉的「網購商品有誤」的例子與本件事的性質完全不同
: 一般人買的東西有誤當然會向店家反應,畢竟民法有明確規定
: 「賣家有給付商品的義務,買家也有立即確認物品的義務」
: 苦主C有什麼義務必須要「確認」或是「求證」???
: 為什麼A不先檢討自己東西亂放???
: : 重點2:
: : 然後某C提金額上限是什麼概念???直接拿一個新聞來講就好
: : https://i.imgur.com/vwYx4c5.jpg
: : ni ta ma
: 又是舉一個狗屁不通的例子
: 銀行有義務要對客戶負責,苦主C有什麼義務要對A負責???
: 先說我只賠你這些錢喔不要拉倒是什麼想法?跟廢除ㄅㄆㄇ一樣unique,我所知
: : A損失的東西不只3000了,難道我東西被你丟掉請你賠償,我都還沒說金額妳就先坐地
: 起
: : 價喊著不要流標喔~到底誰要吃這一套???
: 你有沒有想過A東西不要亂放就不會發生這些問題了
: 理虧要錢還這麼理直氣壯是有多窮?
: 苦主C願意「施捨」他1500,已經夠聖母了
: C根本沒有任何「義務」要賠錢好嗎?
: : 再以拾得與遺失物的概念來看好了,A遺失這箱東西,發現由C拾得,中間可能因為C以
: 為
: : 東西可能是B給自己的故才由此錯誤,所以AB中間並不會構成侵占罪,畢竟C不是蓄意[
: 易
: : 持有為所有],因為有貼紙跟名字的矛盾這個不會成立。
: 你都說是「遺失物」了,是要怎麼「易」持有
: 遺失物就代表A「不可能」持有
: 不懂法不要裝懂Ok?
: https://i.imgur.com/s2uqhfH.jpg
: 看到你回推僅討論刑法我更驚嚇了
: 所以刑法那條條文有規定C有義務要賠錢?!
: : 但是C拾得的東西本來就是A的,那他是否有義務全部歸還???你撿到陌生人的東西都知
: 道
: : 要全部還給對方了,更何況知道自己是誤拿別人的東西,難道不用全部歸還嗎?
: 先不論我覺得用遺失物這個概念去定義整件事的性質有多詭異,但你要這樣想也行
: 拾得遺失物的規定看民法949
: A的確有權利要求「回復」,但前提是C在占有中,很顯然C沒有,所以不適用這條規定
: 你硬要說C有什麼義務也是看有沒有不當得利
: 但民法182明文規定,C不知東西是A的,而且沒有受利,所以也不用還
: 再看184損害賠償,前提是故意或過失
: C根本沒有義務要去確認貼著自己名字的箱子內容物是誰的,何來過失??
: : 那你說C以為東西是B給他的啊~那又要溯源了,他有跟朋友求證過東西嗎......
: : 不是要挺自己的朋友,說來兩方或許都不是故意的,但我看到第一篇文的風帆已經飄向
: 北
: : 方了就是覺得怎麼會有人風向帶好帶滿?講白了,整件事最衰是A,只是回個臺灣過個年
: 去
: : 學校發現家當都不見了,
: : 你 不 難 過 嗎?
: 你擺明就是在挺A,他不亂放東西就沒事了
: 但你隻字不提
: 最衰的從頭到尾都是苦主C啊
作者: chane10825   2018-03-08 08:22:00
要碳烤的還是脆皮的
作者: ntb5768 (露娜)   2018-03-08 08:51:00
雞排要不要配珍奶
作者: ownwei (wei)   2018-03-08 11:43:00
你沒看親友團的法律程度嗎 可能要另請高明
作者: jeffrank   2018-03-08 15:54:00
在中國發生的事情 現在可以用台灣的法律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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