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
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
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
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
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本文有寫什麼時候一定要檢查嗎?
只有說有瑕疵通知後六個月內可以請求賠償
原文為何要噓?還說啥要告原po
是要告原po什麼??
剪標不能換是店家的特約(原則上實體店本來就不能換不管有沒剪標)
實際上我朋友之前買了一堆特價 一賣出就剪標 然後因為他個人原因拿回去換而且都給換
了 這也是特約
買賣幾乎沒什麼絕對要怎樣或不能怎樣的東西
有錯請請其他高手勘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