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NET讓我不敢再去消費了

作者: voncroy (niflheim)   2017-12-26 16:45:31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
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
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
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
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本文有寫什麼時候一定要檢查嗎?
只有說有瑕疵通知後六個月內可以請求賠償
原文為何要噓?還說啥要告原po
是要告原po什麼??
剪標不能換是店家的特約(原則上實體店本來就不能換不管有沒剪標)
實際上我朋友之前買了一堆特價 一賣出就剪標 然後因為他個人原因拿回去換而且都給換
了 這也是特約
買賣幾乎沒什麼絕對要怎樣或不能怎樣的東西
有錯請請其他高手勘誤~
作者: tsuki0826 (口口口)   2017-12-26 16:51:00
我會噓是因為她連嘗試退換貨或是聯絡客服都沒有,而是直接上來黑,檢查這問題雙方都有錯啦
作者: gn00093006 (深藍永恆)   2017-12-26 16:54:00
我想看這篇等等會不會吵起來
作者: a6234709 (愛睏神)   2017-12-26 16:58:00
消費爭議 用消保法 牴觸條文則選擇對消費者較有利者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12-26 16:59:00
週日發現問題,沒去退換貨,週二直接發文。我想進度跟提到法條層面還有段距離。
作者: liwithfish (ponpon)   2017-12-26 17:09:00
……抓錯重點 雖然的確有些人拿這個部分講
作者: loona (納納)   2017-12-26 17:13:00
就一堆沒學過法律的 自以為是法律大師啊 柯柯net願意好好溝通 反而會加分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12-26 17:24:00
其實這個案子我覺得比較難退,因為這嚴格說來不是產品本身瑕疵,而是其他糖果放在產品裡溶化掉,要怎麼證明不是自己放的或弄髒產品?店家就算不願退我也覺得很合理
作者: ovarbda   2017-12-26 17:26:00
特別法大於普通法 實體店的確沒義務一定要換
作者: tel7928pin (別問姐的名)   2017-12-26 17:33:00
作者: wu0h9685921 (仰望星空派)   2017-12-26 17:33:00
重點不是這個吧
作者: cat763152001 ( )   2017-12-26 17:42:00
先去退貨好嗎?
作者: Jenny0725 (Jenny瑄)   2017-12-26 17:44:00
原文重點不是這個==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沒錯)   2017-12-26 17:58:00
推法學大師
作者: raja1003 (野比大雄穿黃素T)   2017-12-26 18:10:00
你是不是還搞不清楚狀況
作者: yayoha006 (Wade)   2017-12-26 18:14:00
鍵盤民法大師
作者: Jenny0725 (Jenny瑄)   2017-12-26 18:22:00
臉痛不痛阿呼呼
作者: akou644 (akou644)   2017-12-26 18:25:00
不然重點是什麼?每個人都該溫良恭儉讓嗎?
作者: noneid   2017-12-26 18:25:00
壓力測試
作者: ku72 (ku72)   2017-12-26 18:36:00
難不成 廠商只要負責給換 就可以隨便出產品?
作者: htc10 (HTC10)   2017-12-26 18:38:00
作者: nicole025224 (nicole1111)   2017-12-26 23:45:00
原文回文大多不懂法律 ,但是我也覺得消費者檢查有瑕疵先跟店家反應(你的法條),對方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再來黑店家。然後舉證出貨沒問題的是店家喔,非消費者舉證自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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