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討論第32條修正案,為了版面易讀,我把法條跟法源放在最下面
以下為了簡單計算,我們都算一個月只有28天(4女生那個來嗎)
一個月四周
正常工時一周是40小時(詳見30條)
一個月加班的時數平均下來
(原法)一個月46小時就是一周11.5
(修惡)一個月54小時就是一周13.5
再換成一周五天的話
(原法)一周11.5就是一周2.3小時
(修惡)一周13.5就是一周2.7小時
A. 歡樂上班族的生活是這樣
一天上班八小時,九點上班,
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六點下班,
一周工時40小時。
B. 悶悶不樂上班族的生活是這樣
一天上班八小時,九點上班,
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六點下班
再加班兩個小時,變成八點下班,
一個禮拜加班十個小時
四個禮拜加班40小時
C. ATM上班族的生活是這樣
一天上班八小時,九點上班,
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六點下班
再加班四個小時,變成十點下班,
這已經是一日上限囉:D
一個禮拜加班二十小時,
四個禮拜加班八十小時。
注意!!!!已經違法了!!!!!!
不要看我算得很順就覺得很療癒好嘛 XD
一天上班12小時是可以的,
但是一個禮拜連五天的話
...也是可以,
但是不可以四個禮拜都這樣幹
白色的就是你自己的時間囉,
看是要打LOL追劇還是陪小孩顧老人
那我們回頭看一下還沒有違法的
B. 悶悶不樂上班族
其實這時候應該已經累得跟狗一樣了吧 XD
但是沒關係,其實你還有六小時的加班扣打喔(原法
你可以選擇一個月的周六來上班,
把六小時上好上滿
But ..
你知道休息日加班,
前兩個小時是1.33
後面是1.66吧?
老闆可以請你分成兩個禮拜六來上班 XD
但是好像不太划算內,現在做1算4
老闆又不是北七 XDDDD
應該會拆成兩天讓你來上
但是還是要白送你2個1.66
乾,感覺還是不划算阿
要我是老闆一定很賭爛這塊(慣老闆拉
這部分又牽涉到核實計算修惡的部分,
想先預習的朋友可以看24條
之後這部分會再找時間跟大家分享
(不要富堅 XDD
修惡之後,變成一個月54小時,
但是3個月不超過138,平均一個月46小時
其實我很討厭平均兩個字
你知道我爸跟我媽平均一人只有一顆睪丸嗎
好,那現在讓我們來趕急單吧!!
就這個月,業績猛衝,老闆要大家配合加班
如果你已經是B. 悶悶不樂上班族
你還有多少扣打可以再加班?
還有 54 - 40 = 14 可以加班
比原法瞬間多了八小時出來呢 !!!
如果平均分配到四周的周六的話,一天再上3.5小時
瞬間禮拜六就要多上半天班了呢
再搭配核實計算簡直漂亮到不行 !!
表姊說的,越修越漂亮 !!
至於A. 歡樂上班族
你知道你過得這麼爽,週六老闆可以都叫你來上班十個小時嗎 XD
今天就到這
現實的狀況絕對比我列出來的還要慘烈
你的生活,今天也只剩工作了嗎?
反對修惡勞基法,守住人該有的底線
勞基法修正說明條文
https://www.mol.gov.tw/media/5758332/1061031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pdf
勞基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原有條文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
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
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 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
修惡條文
【甲案】
在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維持不變之前提下,新增但書,定明雇主經
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適度
放寬為五十四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該等雇主依但書規
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併責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乙案】
在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維持不變之前提下,新增但書,定明雇主經
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週期,一個月之延長
工作時間上限適度放寬為五十四小時,惟該三個月週期內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另
考量雇主僱用三
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該等雇主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併責應報當
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