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一個小時前,我在國道一號近中港交流道處發生車禍,有關車輛共三台車,由前而後排一直行,我是最末台,本來想說我完了,因為印象中,只要後車撞前車,一律是後車沒保持車距,責任算在後車。
可是警察調閱我行車記錄器的後,發現是前兩台車先撞到後,從行進中立刻變呈近乎靜止,而我末車煞車不及,導致撞到第二台,而第二台再撞一次第一台。
那時中港交流道正在塞車,所以我車速已經慢到約40了,離第二台車約七到八公尺處,發現前面車子怎麼瞬間從行進中變幾乎停住,而我立即煞車仍不來不及而撞上。
警察是說要等交通局幾個禮拜判定肇事責任,不知道大家覺得肇事責任會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