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前陣子 在戰同工不同酬的時候
我跟一個女性主義者說 要是你覺得某個職業
存在著當兩個人做類似的工作 男性薪資普遍高於女性的現象
那你應該想辦法開家公司 然後全部雇用女性 降低人事成本
這樣不但可以賺一筆 也可以漸漸淘汰那些思想落後的沙豬老闆
最近卻有人告訴我 全部雇用女性 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但是 只雇用女性的原因 是他們去其他公司都被壓迫 所以CP值比男性高啊
與其說是性別歧視 不如說是正義終於得以伸張吧 哪裡不平等了?
當所有人都被迫用高價雇用男性 同工不同酬當然永遠無法解決
性別工作平等法 雖然表面立意良善
大家覺得 有沒有可能 它才是台灣邁向同工同酬的最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