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本版文章被推爆的版友被判刑55天拘役

作者: 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   2017-07-14 16:11:30
之前staff23在女版這發表文章
有一篇文章被推爆
內容大意是他要女版版友不用怕被告
然後教導女版版友一堆錯誤的觀念
最後還要大家推文xxx我恨死你了
這種謆惑大家公開辱罵人的行為事實上為
法所不允許
請大家不要被洗腦就隨人起舞去一起霸凌別人
Staff23最近已經因為帶頭網路霸凌被法院判刑
55天拘役,都將近2個月了
算是判得蠻重的
然後
霸凌議題在本版也曾經出現過
也呼籲有碰到霸凌不幸事件的人可以挺身出面
給那些在生活中喜歡欺凌霸凌別人的一個
震撼教訓
作者: ghostrick (蛋頭)   2017-07-14 16:12:00
私人恩怨帶到這裡來好嗎?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07-14 16:13:00
我覺得把id碼掉就是有教育意義的文
作者: ghostrick (蛋頭)   2017-07-14 16:15:00
還有 有興趣的人可以搜尋一下底下圖片中的名字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07-14 16:16:00
不要做過頭,但也要好好參考如何防範某種人的文章免得受害
作者: Nanoha   2017-07-14 16:17:00
這位culminate很有名 google他的id就知道了
作者: 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   2017-07-14 16:18:00
這人在本版試圖帶頭侮辱人,該篇文章還被推爆,裡面多的是本版版友因為他涉入案件,這不是私人恩怨,已經涉及女版被他謆惑犯罪的多位版友!一篇「avamaria請進」的文章,是再度玩弄假借他人之手來霸凌他不喜歡的人的手段,裡面竟然有多達上百名版友被煽動了,這是要算誰的錯?誰要負起責任?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7-07-14 16:28:00
怕.jpg
作者: makinoyui (大商共主・仙劍哥)   2017-07-14 16:29:00
逆賊大夫之前作威作福 亂刪文 只能說 不意外
作者: GGononder (肥宅提督)   2017-07-14 16:30:00
警世文
作者: mayii1020 (喵迋迋)   2017-07-14 16:36:00
他一直都在亂版帶起對立
作者: 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   2017-07-14 16:36:00
他那篇被推爆文章一堆人不分青紅皂白就把人家抓出來在那邊「xxx我恨死你了」請問是那些版友該被告?還是這種企圖帶頭霸凌他人的人該抓出來打,並將他受到的教訓公諸於世?
作者: q2520q (木天蓼)   2017-07-14 17:33:00
這個可以直接po出來,而且名字也沒碼
作者: mnvcxz (ya)   2017-07-14 17:46:00
.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7-07-14 17:49:00
尊重你的說法 我沒看過該篇文章也不了解情況所以我不評論個案但我認為言論自由的保障應該有較高的優先性另外 原則上我認為個人名譽之評價 社會大眾自有公評無須以法律強制介入若真存在司法介入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也應該以民事為主例如美國社會 基本上所謂的公然侮辱大多數是民事賠償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的認定是相當嚴格的在法規範的密度上,應該有所權衡,也應該肯定言論自由再換另一個角度來看,有鑒於司法資源有限,個人希望司法資源應更多的保留給重大刑案如殺人、放火等類似妨礙名譽之類的口舌之爭,應盡量敦促大眾自律即便走上法庭 也應該鼓勵和解、調解
作者: 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   2017-07-14 18:05:00
樓上所言甚是,但這個判決裡面所載事實的不法內涵遠遠高於一般妨害名譽案件,我同意閣下觀點,但不認同您在此案件下發表這樣的看法,妨害名譽與謆惑犯罪跟發動網路霸凌已經是兩碼子事了,由這兩種罪名的法定刑期迥異即觀之甚明!
作者: osuv (歐叔符-勝丼騎士團)   2017-07-14 18:11:00
沒看過
作者: intor (intor)   2017-07-14 18:15:00
頗呵
作者: 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   2017-07-14 18:30:00
http://i.imgur.com/5oUmvs5.jpghttp://i.imgur.com/7v0MBsR.jpghttp://i.imgur.com/ILc2Y79.jpghttp://i.imgur.com/vuPRsSc.jpg完全一模一樣的手法,而那些可笑的謬誤的文章邏輯內容竟然還有人隨之起舞?這篇就是要讓大家不要被他錯誤的想法誤導!
作者: intor (intor)   2017-07-14 18:49:00
噓你不犯法
作者: meowyih (meowyih)   2017-07-14 19:17:00
2014年的事喔, 現在 2017 了, 太久了完全沒印象 XD
作者: mnvcxz (ya)   2017-07-14 21:23:00
:)
作者: ShinonoHouki (小隻掃把)   2017-07-14 21:28:00
感謝提供案例參考 看來改天用的到 哈哈....等等 推錯文了 請無視我抱歉...
作者: byon1009 (允衡)   2017-07-15 00:09:00
我覺得這有上訴的空間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