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愛滋患不須表明 救護員批:安全誰顧

作者: qazieru (=w=)   2017-06-23 20:19:55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12988
愛滋患不須表明 救護員批:安全誰顧
2017-06-23
醫院通報才知是HIV病患
〔記者陳薏云、林惠琴、王錦義/綜合報導〕消防員或救護員急救傷患時,若碰觸HIV(
愛滋病毒)病患血液,對方應否先行告知自己病情?衛福部疾管署說:「HIV感染者應有
告知醫事人員的義務,但不含到院前緊急救護過程。」讓基層消防員為之譁然:「那第一
線救護員的安全誰顧?」
花蓮縣消防局一名擁有「救護技術員(EMT)」證照的鳳凰志工,今年三月出勤時接觸到
HIV(愛滋病毒)病患的血液,病患未主動告知,當時病患割腕又用手擊破玻璃造成大量
出血,救護人員到場時現場血液四濺,救護員有戴手套與口罩等基本防護,但手臂露出部
位有個小傷口,直到醫院通報才知病患有HIV,還自費兩萬多元去醫院做愛滋病預防性投
藥。
花蓮縣消防局因此發函衛福部詢問處置規範,不料衛福部疾管署回函指稱HIV感染者應有
義務告知醫事人員,但醫事人員不包括救護技術員,引發消防員憤怒:「同樣是救人,為
什麼差別待遇?」
衛福部:救護員非醫事人員
消防署無法認同衛福部說法,強調救護人員無論是在救護現場、救護車內或到達醫院等,
都可能接觸到病患血液、體液,或感染到結核病、流行性感冒,甚或不慎遭針扎等風險,
衛福部「以法律間接否認救護技術員專業」,無疑是不顧救護人員生死,將建議衛福部修
法,將救護人員納入醫事人員內。
疾管署公文指出,愛滋病感染者就醫時有義務向醫事人員告知感染狀況,但醫事法規定的
醫事人員,是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等十五類共廿八種醫事人員,「
不包含EMT」,HIV患者沒有義務告知EMT病情。EMT「應把所有傷病患都當成感染者,而不
是只針對感染者做特定處置」。
消防署指風險大 建議修法
基層救護員不滿表示,他們第一時間接觸、救治傷病患,「怎麼不算是醫事人員」?網友
說「如果不用告知救護人員,那也不用告知醫生啊」。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解釋,醫事人員主要指在醫院從事醫療專業工作人員,且須通過國
家考試,無法擴大解釋納入救護人員,應該直接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愛滋感染者須告知病情的對象,除了醫事人員外,再加上救護人員
等。
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指出,推估國內仍有二至三成愛滋感染者並不清楚自己遭到感染,可
能也就無法告知,救護人員若因此誤會,反而容易暴露在感染風險中,面對所有病人均落
實標準防護措施,才是最佳保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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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我是來帶風向的~~ 我支持修法!!!
這篇不是戰同性戀 又不是只有同性戀才會得愛滋
而是台灣的救護人員已經夠可憐了
官員還[啊~你面對任何病患都做好防護措施就沒問題啦]的態度 什麼垃圾屁話!?
還不就是怕什麼歧視愛滋道德帽子踢皮球...
那醫療人員也不要告知啊? 憑啥救護人員命不值錢?
女版的人怎麼看?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6-23 20:20:00
不告知好可惡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06-23 20:21:00
有個問題啦 未告知怎麼處罰 依照現行法律 不然裝昏耶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6-23 20:21:00
你慢了啦,我早上貼新聞還害sodas被水桶
作者: jauyuu (啾)   2017-06-23 20:22:00
有差別規定應該要有足以說服大眾的理由,覺得很不OK,既然規定要對醫療人員告知,一樣是醫療行為應該也要是才對,怎麼會是歧視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6-23 20:25:00
QQ說風涼話的多為非一線人員 或做不久就轉職的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17-06-23 20:40:00
疾管署的公文應該是照醫事法的規定解釋,而不是否定病患有告知救護人員的義務。另外我覺得落實標準防護措施也沒講錯啊,就像文中所述,那病患他自己不知道自己生病怎麼告訴你?我覺得應該不是差別待遇,比較像是漏未規定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6-23 20:46:00
推樓上法規解釋畢竟要謹慎;不然就直接修法。
作者: pttgirlb ( ~)   2017-06-23 20:52:00
不事先告知 等護理師抽完血才講 犧牲的永遠是第一線病房護理師…
作者: yyc1217 (somo)   2017-06-23 20:59:00
應該是有傳染可能的疾病都要告知才對
作者: trueblend (一個目標)   2017-06-23 21:01:00
就算只是感冒也要告知吧,急救現場耶,資訊就是要多啊
作者: jauyuu (啾)   2017-06-23 21:04:00
那肺結核也不用告知嗎?還是趕快修法吧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7-06-23 21:06:00
若照疾管署說法,EMT應把所有病患當愛滋病人對待,那給EMT的配備夠他們保護自己嗎
作者: furos (furos)   2017-06-23 21:26:00
比較好奇為什麼總是特別針對HIV,很多病都會由血液傳染,而且疾病嚴重度不輸HIV感染,以現在醫療技術而言,HIV已經可以好好控制,B肝跟C肝還比較難治@@
作者: azdc (聽貓貓的話)   2017-06-23 21:33:00
因為HIV比較常被知情不報....
作者: mondel (妙克提斯)   2017-06-23 21:35:00
HIV知情不報者立法取消HIV俸如何?
作者: emberend ( )   2017-06-23 21:35:00
因為愛滋病患告知醫療人員的義務事項根本不是為了保護醫療人員而存在的 而是因為醫療人員有通報的義務EMT又沒有義務負責通報 幹嘛跟EMT說?本來就是要把每個病人都是為可能會有血液傳染疾病去對待
作者: dan5209   2017-06-23 21:37:00
不是聽說感染者健保卡會被管制登記嗎???是真的嗎?
作者: emberend ( )   2017-06-23 21:38:00
如果那條文是為了保護不被傳染 那所有血液傳染疾病都要
作者: furos (furos)   2017-06-23 21:40:00
依據現行規定病人未告知會被處以罰鍰。請問HIV俸是什麼@@?健保卡有沒有額外註記不曉得,但感染者可以拿到全國醫療服務卡
作者: nico9021078 (Nico)   2017-06-23 22:46:00
救護員非醫事人員,那人家有義務要幫忙做急救措施嗎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6-23 23:46:00
一方要告知 一方要保密 這摸簡單的道理
作者: susanna026 (susanna)   2017-06-23 23:54:00
覺得 如果要連署修法 一定支持連署修法 立法:告知義務+健保註記 如果知情不報 事後發現有就醫紀錄的 判刑10年+罰金100萬的 。醫療人員是人間的活菩薩 一定要保護他們的。向那些垃圾官員 滾蛋 別人小孩死不完的嘴臉那些偉大的醫療人員 救的是全民的生命健康 不站出來保護他們 還是人嗎?
作者: tina5229 ( )   2017-06-24 00:00:00
患者應該要主動告知,可以不用說很白是HIV但是要告知本
作者: emberend ( )   2017-06-24 00:36:00
你可能先搞清楚條文規定到底為了什麼而設把每個病人當高風險對待是每個醫療人員都知道的那個條文從不是為了保護醫療人員而規定的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6-24 00:38:00
你自己是嗎
作者: emberend ( )   2017-06-24 00:39:00
如同傳染病防治法裡規定 病人不得欺騙醫療人員一樣如果要腦充血搞民粹的話 那就沒什麼好說了
作者: Hiwcn (我是欸尼^_<)   2017-06-24 02:48:00
推 支持修法 愛滋不是罪 但害人就有罪
作者: emberend ( )   2017-06-24 06:57:00
這些基層就護人員知道修法後 沒有通報至少要罰九萬嗎而你以為修法後 本來不說的人就會乖乖告訴你她有愛滋嗎他們確定要在他們繁重的業務上 多出一筆通報義務而保護的效果幾乎等於沒有很多愛滋病患其時會乖乖說 他們沒有這麼愛隱瞞但是不說的就是不會說 那個罰則對他們來說不是很重愛滋病患知情不報罰3-15萬 醫療人員沒有通報罰9-45萬EMT真的想清楚自己要什麼嗎 入法後 連EMT1也會罰到EMT1一個月薪水可能不到3萬 罰九萬可能先去撞牆吧
作者: BuildMyDream (車站前打怪)   2017-06-24 08:27:00
上面的:第一線最多,反正死不完啊
作者: emberend ( )   2017-06-24 09:16:00
另外 以這個例子來說 病人都要自殺了 還要"主動"告知你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都要死了還會管這些然後就護員在備通報有人割腕 還讓自己的傷口曝露去救人總之 EMT很辛苦 但是要學會保護好自己 而不是腦充血救人
作者: a85316 (No More Pain)   2017-06-24 11:11:00
愛滋病患應特別標注+1 至少醫護救難人員都該知道這不是一般疾病啊 像結核病這種的都可以剝奪人權隔離了愛滋一樣具有傳染性 為什麼在必須狀況下不能標示通報?
作者: palina (小妹)   2017-06-24 14:03:00
愛滋病患應註記+1,什麼醫護人員應把所有人當高風險傳染來看待的,根本不可能,設備根本不足應用在所有人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17-06-24 15:26:00
設備也是要解決的問題,但想法上是沒錯,因為你出事了再來怪設備也沒用,後果一樣是你自己負責,政府頂多賠你幾個錢了事,值得嗎?不只女孩兒,救護人員、醫護人員也要好好保護自己
作者: susanna026 (susanna)   2017-06-24 16:24:00
覺得 醫療人員是活菩薩 應該入法保護 告知義務+健保註記 如果知情不報 事後發現 判刑10年+重罰100萬 偉大醫療人員救全民的生命健康 不保護他們 還是人嗎?不要有那種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垃圾心態垃圾官員全部滾蛋醫療人員救全民的生命健康 不立法保護他們 還是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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