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通姦罪但書廢除還是完全除罪比較好?

作者: skytowerlll (東尼)   2017-05-19 17:42:40
※ 引述《moshenisshit (嘻嘻)》之銘言:
: 呃,如果你把夫妻看成多一個婚約的情侶,
: 一般大家面對劈腿男女多半反應是什麼,
: 沒意外應該是一片罵聲、一片斥責吧?
: 這時候你很少看到會有人說破壞這對情侶的只有小三和小王吧?
可是也有人選擇原諒而繼續交往的阿.
甚至還有容忍對方有小三/小王的.
旁人看了很憤怒,一片罵聲, 但"重點是"最終決定的還是當事人阿.
: 為什麼一對情侶多了一張婚約,從劈腿改稱外遇,
: 從原本單純的劈腿問題變成有法律問題的通姦,
: 你就變成認為外遇只有小三跟小王有問題?
: 一個巴掌拍不響,外遇的那一方也是破壞家庭的兇手之一,
本來就一個巴掌拍不響,但是有追究權的是後害者(配偶),
而不是旁人,更不是通姦的兩人之ㄧ阿.
至於婚姻和情侶本來就不一樣,
如果一樣,那幹嘛結婚?
至於結婚多了婚約後需不需要通姦罪或是民事上如何保障,
這可以討論, 但婚姻和情侶不同是無庸置疑的吧!
: 自己人搞破壞比外人搞破壞更可惡不是嗎?
: 這就是為什麼我主張通姦罪要馬就全提告,要馬都撤告。
我是覺得為了讓所有加害者"都"受罰, 或是為了"公平"
就要否定掉告訴乃論存在的意義,或是否定掉受害者選擇追究的權力,
實在是本末倒置了.
換個角度想,
今天某A被兩個人揍了一頓. 兩個人的傷害罪行都成立.
也是可以選擇是否要對兩個人都提告, 或是只告一個人啊.
假使其中一人妳想原諒他,或是不追究他的責任,
但是因為只能都告,或是都不告
結果不反而讓另一加害人有機會因此而脫罪?
為什麼要因為讓加害者公平的"都受罰"或是"都不受罰"就要剝奪或是限制受害者的追究權?
法律規則就在那邊,也知道對方已婚情況下.
既然選擇要通姦,那還有什麼好爭是不是兩人會受到相同的結果?
我是覺得,與其要馬都告不然都不告這個但書,
不如加重瞞著已婚事實而外遇者的責任, 其外遇對象有權提告.
這樣的話,隱瞞婚姻外遇者就會有所限制,也保障被已婚者欺騙的人.
而若已告知對方已婚事實,則表示外遇對象在知情下仍自主選擇要與已婚者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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